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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 y) z+ E8 ^/ \- d2 x8 z% ?) a0 j二、根据广东省高院2012年7月23日出台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款规定:( O3 F# T: p, d& J9 d$ f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2 x! W; k' V2 [0 m* ~0 k( R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9 z( o" {. n9 T" a9 z# c4 X5 a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l, c' i5 u: G$ I% {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 y- k+ A: ]2 B! T( [, B, f: V(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N3 {' ]/ F, r* p& J7 s5 m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e; f, r$ @8 J8 P
三,从案例情况来看,是符合本条规定第一款的情形。但是,在此也要做个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严格按照该规定,在客观情况变化且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还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协商的内容一般是给劳动者安排其他的岗位,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虽然直接发调岗通知书,并且保证原薪资待遇不低于原岗位的前提下,员工如果不愿意去新岗位报到,企业还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广东省高院的这份文件规定却给了企业很大的操作空间。
2 i. }; r& H3 t4 p1 C z- w四、如果涉及人员较多,建议走裁员程序,这样的成本最低,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可在调岗前做一些调查,例如有哪些棘手员工需要单独先处理,以防带头闹事。4 |" g0 {4 ~2 P7 n3 L- D2 F
五、针对不愿意去新岗位上班的人员,建议和他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最大的成本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时间从入职时间开始计算,08年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08年后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符合三倍封顶按照三倍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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