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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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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5:20: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qingjunzi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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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qingjunzi-(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0668)
各位:
. b9 Z8 M: v5 g7 s+ r7 b      附件为我司新一期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请查阅!
3 G+ m/ Y5 B: s* [  X% R& N;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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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3 17:15: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根据案例,作出如下补充说明,请将附件与本说明结合一起来看:
9 _5 _% G" r$ k9 Z3 e! L" t. h
. @2 @& F, O9 H4 h9 P- o- m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的特别保护,尤其是工伤和医疗报销方面。$ v; ~. @1 j2 C/ a

2 R; Y' J" P. `9 y  y- o' }
5 ~6 S* E" Y* K& z0 m- U' M
. r% T( W# V: \  s' G$ v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 v6 @+ `  f" c" b* ?7 I) g7 u2 c6 y" x' h1 Y* R' @- ]

5 T2 c+ y+ n9 @/ R0 d
" i6 L8 `) F' s5 |. f  q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劳动部在2005年 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有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 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X! w8 q$ S, F2 S! r% t3 I- \
/ i+ A! Y, b8 d( q7 ]3 h2 M& G7 }

2 [0 S! o3 S5 f' H1 W$ k" e7 F  F' y8 h) O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g! P( @9 x4 ^
7 q! _" P) i! N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这个精神和《通知》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U4 V% u/ {* o
; n. v  L2 Q' E. R5 w

- `( H+ b- l7 i6 l- C5 |8 G9 H4 P8 ~, A2 N; b# O- L- A: j; Z
《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
8 S* s* B6 S+ v: P0 L0 H
# k3 `1 G5 O4 G0 `4 A 3 [; h$ N. `2 }

! F8 H% N: q* Q" u' q  J结合上述法条分析,本案中,原告建筑公司 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袁某,因袁某不具有施工资质,也不具备合法用工的主体资格,故依照规定应认定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人即建筑公司为用工主体,故应认定建筑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是郭某家人的索赔对象。
! |% u$ x5 ]' Q7 A6 Y' K4 k; M2 C; N$ Y; H! F2 F
5 p8 e& C. ]3 [7 o% _$ e8 x/ ^( d

' G7 e: a  W: d1 S!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作为企业, 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 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等相应法定类型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员工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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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19:36 |只看该作者
作为企业, 特别是建筑这样的工作环境高风险的行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
pj.91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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