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研发部主管王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意与其续签合同,但王先生坚决要求离职。在给王先生办理离职手续时,人事部门经理发现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王先生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公司在王先生离职后3个月内向王先生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补偿;若王先生违反约定到相关企业工作,则须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但王先生在离开公司时,不愿意领取1万元竞业禁止补偿金,并在离开公司1周后,就去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上班。 点评: 本案中,公司没有违约,因为合同中规定公司只要在员工离职后3个月内支付补偿金即可。王先生放弃1万元补偿金并不代表原公司违约,也并不等于原公司默认他可以违反协议。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协议,公司可以按照协议规定追究王先生责任。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