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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HR 发表于 2013-8-9 17:22
朱律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英国独资企业,因为业务调整,将中国公司这面的核心技术部门取消,员工可以去其 ...
对于此种情况需分地区对待。一般情况下,因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岗位消失,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公司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但是,有些地方针对此种情况,认为部门撤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履行经济性裁员的手续。对此,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此类情况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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