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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波波 发表于 2013-8-7 11:13 ![]()
朱律师您好,咨询2个问题
1.如员工出差弄丢了公司的电脑,公司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让其赔偿吗?
2.如果员工 ...
@ 我是波波
您的第二问题:如果员工在入职时承诺没有既往重大疾病病史,但进公司后发现员工欺骗公司,是否可以以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提供年龄、学历、外语水平、健康状况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而招用其入职,此种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企业是否可以以员工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要看该员工未告知的“重大疾病病史”是否与该员工岗位工作直接相关,如果与岗位无关,即使员工不予告知,也不构成欺诈。
员工应该告之的与疾病相关的信息,目前看来能够能到法律认可的,应该就是行业禁忌病病。而且,笼统的说“重大疾病”,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此案中,如果员工说我不认为我的病是重大疾病,企业也很难追究这是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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