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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义贤律师事务所 于 2013-8-5 10: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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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 B- U, t5 {5 y医疗期内, 用人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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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咨询:自2006年公司录用刚刚毕业的张某,一直工作至今,现在张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 B& F2 M) [0 B
【义贤律师解析】 * f& v0 E5 q: N
劳动者仍在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F. ]' ]( \7 ?& E( G0 Y
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员工的医疗期长短:( y# S! ^$ T- R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H& c0 s& ~" E$ t& F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Z- D4 h' U. O& ` u( c, S0 ^( N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7 h* n. G% I- U+ a1 U, f: I 当然,如果劳动者的医疗期已经终结,则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 s# h( E$ i4 Z9 I+ v& ]; K
综上所述,公司可以根据张某的工龄及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然后确定其应该享受的医疗期,如果超过医疗期的,则公司可以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律标准支付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W$ S5 S' r6 B7 C
【企业操作指南】
8 ~. j; H9 U a- `5 G3 N义贤律师提示您,关于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就需要用人单位首先通知员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如果员工表示无法从事原工作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一般来说另行安排的工作需要比原工作工作量相比小。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关于医疗期到期后的员工在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是否需要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操作的过程中不尽相同,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综合上述情况,企业在结合经济效益与企业责任双重因素下,可以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此类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