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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过类似案例分析。3 }/ K4 p, Y @1 p" [
用人单位采用“末位淘汰制“往往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末位淘汰,其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n4 z; e4 Z1 h" \; G
通常,末位淘汰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调整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续签两种形式。如果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通常需要举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合理性,一般以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为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则属于合法范畴。) t" N! L$ S6 Q9 V4 H
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除了某些法定顺延情形以及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也不会被法律所否定,属于一种合法状态。
% Y1 ^: q+ d; i6 L; }& f" Z) a4 ~一旦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可以立即以此为由单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3个条件,即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z: A/ D: Y/ i# W9 G
末位淘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y! B, R* H7 S0 M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做的是一种法定化的制度设计,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由法律事先明确界定的,也可以说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约定,更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创设。因此,当用人单位以员工在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而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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