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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拒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 视为已订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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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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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1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91job导读:王女士一年前到一家私营公司应聘文员。老板说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考察合格,再签书面劳动合同。
" A, x& X: S. G$ V; s- Q4 x0 s9 M. i  R% J
  试用期满后,王女士找到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却说:“最近在忙别的事,过一段时间再签,如果等不及的话可以走人。”又过了一段时间,老板对王女士说,她的工作性质是临时工,现在公司不景气,叫她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 a# Y( }  j2 o9 B& ]

; l) I5 i2 M3 X0 X& }' D  东阳人才网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老板想要逃避相关责任,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王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即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i4 |* J& e1 n

( A2 A4 C1 H/ G5 k/ J  因此,老板无权开除王女士。王女士有权继续留在公司工作。1 B4 v, n( Y'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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