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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见解
1.张三是不可以算违约,因为他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这时责任就在公司了,如果不留,立即同意OK了。如果留,需要出一个意见之类的东西,不可以象没发生过事一样。这样,如果过了一个月,离职员工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走了。
; k! A: E& L: \8 l! r6 ~2.“张三到B公司工作,但还没有与B公司签定任何雇用协议,也没有印制B公司的名片,也可以说B公司没张三”,这也是不对的,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不影响到什么。以为过错放在于A公司啊!(值得商榷). C& ~5 Z! Z4 t4 F7 V5 ` q
3.贵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再签定一个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员工离职后X年不可以到同行业内工作(当然,这要看贵公司是不是有这个必要了,如果签定了,就面临着员工要和你提涨工资拉,保密费拉。。。)
9 {+ u1 C. n& Y; E! `8 v% S我是学法律的,这是我的一点见解,不妥之处,请大家一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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