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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件事情要分开对待:/ B; _! w# a! E& I4 B% w
首先来说说她的产假,每一个女职工都有生育的权利,根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要女生职有生育的事实,就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国家规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那么,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除了享受产假,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就是说,有了准生证,代表员工既可以产假,又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相反,如果没有准生证,但是有了生育的事实存在,那么女职工就不能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但建议楼主可以比照病假期间的待遇来处理。4 Z6 \" a. E, r! t, M1 R6 l9 \
其次,如上所述,如果是按病假处理,那么在案例中的9月20日-9月30日的假别也就没有必要再纠结是按病假算还是按产假算的问题了。如果员工不能提供病假的相关证明,那么建议以事假处理,让员工履行补假的手续。
9 y5 M, ^- p, \# j% ?第三,其实坦白来讲,这个女员工应当说是个相对精明的员工,只不过是想占一点小便宜,让自己在休产假前还有享受一次国庆7天长假的假期,只要是当过妈妈的人,可能多少都能理解他的这种做法。生了孩子后,假期对于一个母亲来说有多么的重要。
9 g: y: a) u7 `2 S# ?至于楼主问到的最后一个问题,如果提升到欺诈的层面,要解除劳动合同,我个人觉得是有点过度了。建议你找员工好好谈谈,把她的这个假期重新理清,该补假单地补书面请假单,该扣薪水的扣薪水。如果怕有风险,建议请让她亲笔书面写一份为何不能提供准生证或病假证明的文件。针对此案做一个特殊处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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