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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是否支付补偿金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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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21:13: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员工在工龄累计、福利待遇、工作岗位、上班地点等都不变的情况下,不同意到新公司上班,原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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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9 12:34:28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W# Q' R2 x; c# G% W8 p

) \/ f- J# G$ G! z9 z$ r法律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而且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也愿意继续履行,仅员工本人不愿意,公司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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