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是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劳动合同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结合劳动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等来判断。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要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标准判断。 一、主体标准 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用人单位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外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一方。但是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招募的直销推销员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而作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则需要年满16周岁。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能力。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返聘职工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家庭雇佣的保姆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时间标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招用的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因此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计算,而不是以签订 劳动合同为标准。 三、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且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符合条件的上述主体并不必然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作为劳动者一方,它还需要受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比如,出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公司的奖励和惩罚制度等。并且劳动者一方所提供的劳动应当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且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相关证据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凭证来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参考资料】 HR法务沙龙群:1537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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