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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诚实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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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四眼仔和其他各路高手请进,问一个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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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09:51:4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4-7-15 08:46
. G- z0 m8 r: o5000!
" u/ [8 U3 q% s0 W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 应发工资 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 ...

! r6 t: r# m  L$ \3 V  @$ t% w' y这是一个真实案例,你看一下
, {$ {) `6 W4 P# v4 e/ D" p+ c# J9 I4 o( x% [. J
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是否含社保
8 |; Z" P) j: Z& ~* y' A# Q ; U( r; ?' _8 ?( L7 D
【案情简介】: f& _3 U5 X0 q; ~' w6 c
     张某于 2009年10月15日入职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7000元。张某每月扣除五险77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168元,在张某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其月工资为6062元。( c; D& S# I! k: z
  2011年12月,因公司经营结构调整,准备将行政部划归至总经理办公室,因此需要裁撤行政经理岗位,经公司与张某协商,未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张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时发生争议,公司根据工资台账计算出张某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为6658元,并以此数额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而张某则认为,公司不仅应当将公司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列入工资,而且应当将公司担负的社会保险部分也列入工资,据此双方产生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 L# g( f1 S1 p4 v) W: h  【裁决结果】+ T# w5 _6 r0 G9 l- A5 q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社会保险部分不在工资总额范畴之内,张某主张单位负担保险部分列入应得工资于法无据。据此驳回张某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t& ^1 Y7 c( G# E- \9 V: T
  【专家点评】" y5 B7 t/ f' o
    工资管理为薪酬福利管理模块的重要内容。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货币支付项目的列支不清,往往导致对工资组成部分的种种误解,由此,在最低工资认定、加班费计算、带薪年休假折算、年终奖及绩效工资计算以及经济补偿或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均埋下争议的伏笔。! Z4 {8 |# W+ F9 \* ~
  本案看似简单,却折射出一个问题,即工资与劳动报酬概念的厘清。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获得的各种报酬的总和。其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判断一项收入是否属于工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是否以劳动关系为前提;2、是否为劳动者劳动所得;3、是否为货币性收入。本案中,张某主张的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明显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其自然不能作为补偿基数列入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正确。( s! H, H8 o  j2 \( y; n! \
  【法律链接】; G& k+ k; c! Q5 n&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3 d; F- l  g  O# E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j9 V% N+ z$ b# l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 V- w2 w+ n9 Q; O/ [* B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 p' m& }8 |( |  ?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 c" l( y$ I; X& N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U0 ]3 X9 K- y6 F6 }0 q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0 ^3 ~, N3 }) k# v- u; m& Z. n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1 m: T5 K8 F- I* o# R* P: B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 ^$ N8 t4 k# J2 a3 ]8 ]9 Q/ e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I; T* E; K! M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J5 q3 j) K4 J1 ]9 }( l1 F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 v8 I) ~4 Z5 G5 N# O! V1 R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9 @* I" a6 D$ O/ m0 Y( S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9 Z9 b" y8 l7 b) J7 N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 ~& ~  a- ^( O4 ^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L- K& Y8 J% }0 Z1 S' k+ U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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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09:55:3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4-7-15 08:46 0 j3 S8 l% t7 m+ ]# T
5000!
! a$ g" e9 K- m$ D3 ~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 应发工资 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 ...
- h" y3 {6 [-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沪劳保关发(2002)13号文中就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 X( e3 Z8 y  V# l" X
/ }8 T0 o1 \* N2 l) M所以,必须是应发工资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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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0:03: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诚实007 于 2014-7-15 10:05 编辑 & _( m4 C! d" d

4 ?5 V4 Y7 o) U4 ]6 F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8 t0 @1 _/ Y) m8 v+ }8 B7 ]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 F  u( K3 ]4 q! G# h' J7 @) x% U
1 q' K$ y) D% s$ c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7 r2 g! R5 [1 G! U" V; G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简称《条例》),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9 ~% d' f4 H* S8 M1 n2 `4 _
一、关于适用范围
+ k0 X! I, |. c1 m+ M% o; \; E' m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 X4 h: ~8 r8 Y2 p( |3 }) B$ E+ K8 b$ p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F- L# U+ H$ F. @'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x$ I% r0 R+ K' b" @6 d/ R, G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0 ~, Y  L) R; d+ P8 |. \9 [2 T: p: z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 _) [! q6 q- e0 R& p2 K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Gmail中国,D.S3V/};O/]Q
# G- p' d: p, P" ~-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Gmail中国o
' Q, j7 ?( \4 C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o% T& y% H3 F; M1 y. P" G0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 C  c. ]' t2 F7、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_$ n' X8 Y1 [. O; L( p: J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 e! f) G1 Z: J7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b. j+ T  [( u8、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0 s, x4 f# s/ p5 I' `( Q8 P

. g: v7 w; `% T( p) {0 t#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S1 b& f7 F# k7 \6 w' F5 f
9、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
8 G  b* z; w0 b; h1 q/ B10、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X* [" \6 \+ l11、《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6 ?, @: I! H& n; x. X' T/ Q& D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d- T# Q) N5 e3 a7 |( Q8 D
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 M4 j/ r- W5 X: t/ o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y6 {- V/ @9 j+ q2 Y, t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_2 ^# d+ X. ~! w. j6 s: @# `4 }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 i1 P: S( k) ^( |% I
13、《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U, W; G4 W: P& [: E; J6 r# w
但是,符合《条例》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形。9 w* n1 T' x1 r& ~( V, Z5 z
14、《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所称“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法定劳动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对应标准高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中相对应的标准确认。
2 I" {) g$ v+ R3 A7 I3 g  p % y' B% d  `9 x8 I& r. P7 ]5 M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 v5 I* w3 O8 q* ^5 A. w15、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应当提前通知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对提前通知期限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的,劳动关系按当事人约定的时间终结。
; N3 }" c6 X/ N3 B; ^+ u1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h) L2 c& Y' e* k8 ^$ G
17、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q3 ?6 E2 v  F8 w18、用人单位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 `0 @, S8 ^8 [* w19、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l. i9 C6 B9 a/ \
20、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 E, K8 p+ D4 F; E
21、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实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后,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劳动者可以凭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R# C7 `2 a8 h; W( k) D8 k" b0 V; N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U( R5 G& T6 M6 b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 f2 r7 m/ R9 q. i! \, D2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由双方当事人参照用人单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8 P# C2 f" |, \% G' ]. h
24、《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  {$ l1 I" k3 S
4 ^' B' _( D( d" I: k6 n
  五、其他- @+ E7 q7 G  b6 F+ G0 {* M
25、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劳动者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t2 O8 R- Z/ k  M! s; _) {
26、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P2 a* `4 ^8 o+ t7 w; X9 r( w' t' Y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 K# n% r& b" \4 I8 q3 q' q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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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0:11:07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接触过的有的是按应发还有的是按应得。还有一次法院也是判应得工资,只要双方认可就行。
! S9 G* ~; n2 u3 z' N6 O9 Q+ n: ~  ~  z
楼主关于这个问题为什么想到这么多信息呢?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单位补偿也罢,赔偿也好,用人单位不就是想给些钱走人吗?想让员工离开还会介意社保、公积金、个税那部分费用啊。* o: ^6 o" A7 O+ ]* l6 g
再说,企业想让人走,肯定是考虑此人走以后解约的用费会更多。看着是花费,其实是收益。1 B4 ^, r. T$ E; n4 w- \. n+ S
还有法律都是人写的,不会那么细的,要是法律都没有争议,那么多律师、法官怎么生活!
' E8 E$ l/ ?8 O; [- @' d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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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0:21: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7-15 10:11 # ]4 V; o, N4 O) q  J
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接触过的有的是按应发还有的是按应得。还有一次法院也是判应 ...
* H( Y7 F& ^% ]0 S4 [/ j* C
因为应发工资这个概念深深的存在度娘和HR的脑海里,我在想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认真了一下而已
4 n- ?' i6 B$ T5 G$ i5 C5 E; H5 Q$ D2 M1 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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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0:26:32 |只看该作者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7-15 10:21
% R# P* ?/ i8 X! p因为应发工资这个概念深深的存在度娘和HR的脑海里,我在想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认真了一下而已. F! [( U$ p8 n8 N0 e

* L( }' M+ z/ r6 {: G ...
) J5 `0 y% W5 ^5 a;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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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007 发表于 2014-7-15 09:38
5 Z6 B! ~4 u) B4 N2 y( p% ^; l, {个人所得税是在职时5000元应缴的所得税,平时每个月个税50元,这50元缴纳到地方政府了,为何要单位自掏腰 ...
# c6 _" _$ K$ L( d9 q$ h4 Y
工资归工资,个人所得税归个人所得税。   公司负责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为自己所得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 A3 W! I. g2 J
% N% c. c, c: a" _4 f) B2 u公司要发的工资是5000,不是4950。   员工领到的工资也是5000,交完税之后剩下的是4950。
+ T8 g4 |8 V9 e: q& a" X2 ~7 C" ?/ a8 ?+ v/ G
概念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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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4-7-15 10:52 & e6 |# }1 u" o& M! D
工资归工资,个人所得税归个人所得税。   公司负责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为自己所得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 E- m' \3 t+ V5 s/ Z# S

/ [; B$ M6 J5 f: t1 m  E0 q1 J% l- N ...
" R! v0 Q) z4 q2 A" o# \( }) [7 e
个税是职工自己跑地税去缴纳的?也是单位给代扣代缴的啊,性质和个人社保、公积金是一个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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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A4 P' A: u* C1 u《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沪劳保关发(2002)13号文中就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 ...

: O$ k! n) v" |" u' e1 h你自己弄糊涂了,社保、个人所得税,从来就不包含在应发工资里面。 5000,是应发工资,包含了各种各样类别。社保个人部分,所得税扣减,是因为公司代替员工先交了,然后在员工那里拿回来。 原则上是员工先欠着公司的。   公司怎么拿?方便操作,就直接从工资里面拿。   所以你说的社保50 税金50这些扣减,实际是员工还公司钱,跟工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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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4-7-15 10:57 % k% {! a3 F# t2 U
你自己弄糊涂了,社保、个人所得税,从来就不包含在应发工资里面。 5000,是应发工资,包含了各种各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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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上海市特别注明这些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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