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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4-10-10 23: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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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九)
7 J% A5 J4 K) ?2 s _* ^ n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与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发布了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笔者而言对该规定点评的要求更高,因此对该规定的点评将分期进行。同时笔者也希望更多对工伤保险有兴趣的朋友参与其中,提建议谈想法为最高法院再次出台此类规定作参考:
: `: C/ m* k0 W% u9 w1 D: k 原文: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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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N4 y8 N$ ]% J2 K( `' m* @ 兰泉点评: 本条主要解决在工伤认定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予以更正后在判决(裁决)中如何认定其效力。
. \8 Y+ P3 M7 B( q8 x, s 工伤认定调查中社保行政部门主要的职责是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社保部门有权要求一方提出反驳意见的证据或者自行决定进行调查,如果异议一方不能提出反驳意见的证据,社保部门在相关证据仍不明确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调查予以核实。
9 K* k( P" h% `1 C- | 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能在作出决定后取证,因此对社保行政部门而言必须在下达工伤认定书前,对涉及决定书的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取证,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将可能承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的风险。事实上社保行政部门要做到这一点也不容易,关键看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经验以及对每一工伤的发生所存在的特定因素判断尺度。
* K' A9 Y+ q9 i 在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不论原告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社保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均有义务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经过法庭调查工伤认定因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原工伤认定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 ; D2 V: ^- a/ b& Y, A
在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如果原告不同意撤诉,可能面临两种情况: 一是社保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主观存在过错的,人民法院将判决确认原工伤认定决定违法; + ?% s% a) D+ k6 M& m9 [4 o
二是社保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主观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保行政部门新的工伤认定决定裁定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 Q8 q; B8 q" E 当然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并没有剥夺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新的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