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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劳动派公众号,作者:袁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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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Z+ c1 X# I% Z7 L5 W6 t; X3 M企业中的HR,你们是否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于企业管理的复杂性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合同内容经常要随企业经营需要产生变更。实务中很多HR将此类问题统一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意思很明确最终完全由企业说了算,企业想怎么变就怎么变,员工必须服从,那么在实务中对于企业的这种一概约定是否有效,今天劳动派就与各位聊一聊。# N$ g2 ^: _5 S1 A! `* t$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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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c* W/ T( y* p, f, W【案例】 2012年小明入职某公司,职位为销售经理,月薪为8000元。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公司可以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 ) R; M2 o6 g' E
2014年,公司效益出现下滑,决定缩减管理岗位,在此情况下,2014年6月4日,公司向小明发出了书面调岗通知,表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所以,决定将小明的职位调整为一般的销售人员,薪水降为4000元。 r) |0 @8 S- Y5 } F
对此,小明十分不满,2014年6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调岗决定,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 G Z; f; s* o% B$ @$ y【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未经小明同意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作出的调岗决定无效,裁决支持了小明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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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看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实务中很多企业和本案中的公司一样,在劳动合同的变更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要怎么安排员工和调换员工岗位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员工也必须服从,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 i9 M( D&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就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5 Y! W: Q) e p$ v9 Q) Q
实务中,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变更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通过劳动合同将这种事后的协商变成事前的协商,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但这种约定必须明确和具体,才能合法有效,要使劳动者能够预知到某种具体情形出现后,其工作岗位将发生变化以及如何变化。像本案那样仅作出笼统的约定,这样的条款由于约定不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据此作出的调岗决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7 A* n* Y) |0 p: ^今日要点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2)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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