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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付婷(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出处:劳动派公众号 , d, P% i% c8 _+ c+ b; l/ s6 P
看完上期(2015年1月17日推送的文章,回复关键字“秘密”可查看)“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是否应支付保密费?”的小伙伴们已经意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你可能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产生了疑问,今天劳动派帮你解开心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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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换言之,相关信息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第一、不公开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晓,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第二,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 |) O" s6 ~- 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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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不同,因此,商业秘密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概括而言,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不为公众知晓的信息或资料都属于商业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 B$ Z9 O+ n" O% l& J6 i/ z(1)经营信息,如企业的营销战略和计划,供应商、采购资料、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价格体系、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和档案等;
3 U3 G2 d# W1 S" W; ~1 k9 F7 V(2)管理信息:如企业的薪酬体系、内部人事资料、相关函件和重要的会议记录等; / ?& S4 x @# z* `
(3)技术信息:如研究项目、设计图纸、实验结果、实验记录、工艺、配方、数据、样品、计算机程序等;
* f1 W# C3 ?( K+ W6 D3 @- E8 i(4)财务信息:如财务报表、账册、预算资料、管理报告、银行账务信息等;
5 l3 a5 x& L8 l1 ]* F, P(5)其他信息:即虽属第三方所有,但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 d) p# \ p1 d看完了上面的内容,对于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你的心中或多或少都有了一杆秤。下面的案例更加直观的为大家解读商业秘密的“三性”。 + d7 N0 L4 b' e8 o4 _
A公司是某礼品公司,公司对所购礼品客户基本资料均登记在电脑中备查,客户资料均设有密码。张三为A公司员工,2010年12月30日张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张三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须保守A公司的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如违反此约定需支付A公司违约金1000元,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张三利用其任职期间的便利条件,获取了A礼品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价格情报,2012年9月21日张三向A公司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私自成立了B礼品公司,并利用在A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客户名单和价格情报获取高额利润。 8 t: g2 u$ w, ~% p, Y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 f. s s/ m S2 F5 z6 o; x5 U
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 2 J$ P+ E( E! r5 F' F; H5 W' |
客户名单只有满足以上特征,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A公司对客户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客户资料能够为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认定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利用在A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客户名单和价格情报获取利润的行为构成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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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6 R9 O9 t8 f' @今日要点 1、商业秘密不公开性、实用性、保密性。 2、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7 p! A: R$ C1 e; r0 L* n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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