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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金蠡 于 2015-2-11 14:00 编辑
$ x3 r) `0 ^/ X2 o n' x9 _
5 C& |5 Y6 G; m' @说实话,对一些法律条款研究不深,只想说一说自己的做法,也算当一回”演员“。
$ K* {# D# S p: w4 W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我的基本原则是:) z0 \+ V6 w6 i
1、预防为主。不要有事再处理,成本会很大。从第一次签订合同开始到调岗前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 `0 _$ d* c" d- U! G; u! _: Z2、把握基本。关于调岗,劳动法规上最基本的有三种情形
- v5 }4 c/ W% w: i" U* ma)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一般来说是工作需要;& P: q. R! z% Q7 Z
b)不胜任;
4 Q3 q1 K: Q9 V1 K& dc)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V3 L) m) `1 K2 v只要把握这三种情况的基本法律规定,80%的问题都可以避免和解决。
5 X, G- x& f2 ^, l) ]: C+ d( ~5 Y) p. S3、理解含义。三种情况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讨论中,有的同仁援引了第四十条,我认为是不对的。工作需要的调动仅仅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于管理、效率、人员匹配等需要作出的安排,不是员工不胜任原岗位,也不一定是原岗位不需要人,企业也不存在什么重大变化,比如搬迁、某条生产线停产等等。因此兰老师反复指出要看第三十五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了。
+ W) D9 w. C7 a6 s基于上述理念,我对兰老师的问题做如下回答:
5 A- j3 ]. k! `" d7 s1、第一次签合同就是预防今后问题的开始,必须强调协商的原则。也许大家认为这等于“废话”,但如何才能体现出协商,就在劳动合同上。我发现不少合同是用公司的口气在说话,常常用一些"有权、应当、不得"之类的词语。比如因工作需要的调岗,“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就显得过于强势,一点也体现不出”协商“的意思。我会这样写:”甲方可以(不是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现,在甲方定员定岗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对此表示同意。“这样既表示甲乙双方在合同地位上的平等,也表示了双方的意愿,不再是单方面的要求。这一条就成为协商的结果,而且没有给公司滥用权力的条件,可供今后遵循,也不会被认为是”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等等。* n" s' z% [2 j, ?4 T: x$ r+ D
2、假定公司的调岗是符合工作需要的,也是适当的,那么在已经调岗,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又要求调回,一般来说是不行的,这不是法规的问题,而是公司管理的问题。不过,员工确实能够说明岗位不合适,上级也认为影响工作,可以考虑重新安排,但这是有副作用的。作为HR和公司相关领导应思考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今后把预先的考察分析做好。(不过案例中并没有描述出现这种情况)
0 Q9 A& O1 ]. i5 O7 E$ O, [3、注意的方面在前面已经写到了。有些回贴中谈到不少好的具体办法,我并不比他们高明。
+ O: @% ]# v0 L4、如果以旷工解除合同,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胡师傅仍然在上班,不符合旷工的定义。还是应该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相关条款和规定比较好。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岗位并适当,可以要求胡师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定合同中有过约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否则我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找到,请兰老师和同仁们指教)# h6 i: B9 a,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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