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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金蠡 于 2015-2-11 14:00 编辑 3 _9 N. J9 `; b* r5 ?
9 @) h- X. {9 k+ ~/ k& H说实话,对一些法律条款研究不深,只想说一说自己的做法,也算当一回”演员“。1 y [9 M- Q, V$ ]
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我的基本原则是:' b% [" c N; ~( L0 q+ p: a
1、预防为主。不要有事再处理,成本会很大。从第一次签订合同开始到调岗前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8 N; Z* Z6 L7 H2、把握基本。关于调岗,劳动法规上最基本的有三种情形
8 i5 T2 J8 H8 l Ia)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一般来说是工作需要;
' _8 t5 w. C: P' j0 gb)不胜任;
! Z9 S6 Y3 w1 J1 l y" ?( @: K, m5 q# Vc)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R1 I4 X/ ]: R/ V w. o
只要把握这三种情况的基本法律规定,80%的问题都可以避免和解决。. l; T/ u+ j& s5 n" Y2 A
3、理解含义。三种情况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讨论中,有的同仁援引了第四十条,我认为是不对的。工作需要的调动仅仅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于管理、效率、人员匹配等需要作出的安排,不是员工不胜任原岗位,也不一定是原岗位不需要人,企业也不存在什么重大变化,比如搬迁、某条生产线停产等等。因此兰老师反复指出要看第三十五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了。( @5 e/ D, @3 C: x" c# f
基于上述理念,我对兰老师的问题做如下回答:
6 Q U5 i) N+ }7 f: h1、第一次签合同就是预防今后问题的开始,必须强调协商的原则。也许大家认为这等于“废话”,但如何才能体现出协商,就在劳动合同上。我发现不少合同是用公司的口气在说话,常常用一些"有权、应当、不得"之类的词语。比如因工作需要的调岗,“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就显得过于强势,一点也体现不出”协商“的意思。我会这样写:”甲方可以(不是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现,在甲方定员定岗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对此表示同意。“这样既表示甲乙双方在合同地位上的平等,也表示了双方的意愿,不再是单方面的要求。这一条就成为协商的结果,而且没有给公司滥用权力的条件,可供今后遵循,也不会被认为是”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等等。, y$ _6 C. L1 Z
2、假定公司的调岗是符合工作需要的,也是适当的,那么在已经调岗,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又要求调回,一般来说是不行的,这不是法规的问题,而是公司管理的问题。不过,员工确实能够说明岗位不合适,上级也认为影响工作,可以考虑重新安排,但这是有副作用的。作为HR和公司相关领导应思考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今后把预先的考察分析做好。(不过案例中并没有描述出现这种情况)% A8 E# {# _/ `. l7 s3 X b' Q
3、注意的方面在前面已经写到了。有些回贴中谈到不少好的具体办法,我并不比他们高明。! G# L6 d/ H5 B; A# Q8 K9 |) O
4、如果以旷工解除合同,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胡师傅仍然在上班,不符合旷工的定义。还是应该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相关条款和规定比较好。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岗位并适当,可以要求胡师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定合同中有过约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否则我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找到,请兰老师和同仁们指教)* b4 q1 f; k6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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