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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如何把握调整工作岗位的尺度?(参考答案在4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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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勋章 圣诞勋章 最佳话题勋章 情人节活动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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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4:08:51 |只看该作者
兰泉 发表于 2015-2-11 15:58
6 p$ }" u6 M$ D6 [人员匹配问题员工应该包括员工一方面,主管一方面,本案是主管的问题导致员工不愿意调岗,不排除主 ...
. z' {/ e+ E1 R3 b* S) E. t
关键还是说服员工调岗,解决目前的人员空缺问题,可以和电工深入交谈,解决其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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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优秀版主 元旦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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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4:22:16 |只看该作者
兰泉 发表于 2015-2-12 14:18
$ O" I0 n( ]' E* L) |7 o第三个答复有自己的心得,建议对第一问题结合调整岗位的情形进行深入分析,或许理解不一样。 ...

6 Z( d) }# e& t# s% p: T4 K* }( ]. d针对问题一:我还是坚持原有的想法是属于违法的,在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时,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 V3 y1 W2 V2 Z- t一是合法性原则。从《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调整劳动者工作的权利。在此框架下订立的预先约定条款当属有效。用人单位可通过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岗位变更的情形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规定,也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考核量化办法,对不胜任岗位要求员工,依法变更工作岗位; * {6 j; t' k2 H8 `- ?  A' s
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对于双方约定的变更工作岗位条款,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当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将工作岗位约定变更为哪一种岗位,充分进行示明,这样公司也有了主动权;
, l+ i$ t. g( L 三是合理性原则。用人单位的劳动请求权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否则将会出现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将技术员调整为普工,将主管调整为文员,造成工作能力与岗位职务明显不符,收入明显下降,超出了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从而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 ^; c. L- {; \6 y' n. h2 C总而言之,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要进行变更时,公司和员工双方要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总方向。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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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9:54:56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9 _7 a( [: l# ~% U: E# J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7 D8 G' @- g1 o(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r" H9 Q1 m  c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A" X+ [3 O3 H0 J' ^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7 u: D9 V. }4 i( [; k我建议版主最后给出最佳答案。
谦谦君子,广结善缘,碧溪金沙,写意枫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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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勋章 原创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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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5:29:46 |只看该作者
很专业的问题,看高手的回答了,这个问题必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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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6:01:11 |只看该作者
遇到同样问题,不知如何处理,等待专家解答。
7 G; ?2 {9 O$ N! w7 }% T( e
  b8 w% O9 }! [0 [& r" O我的建议是1)了解为什么胡师傅不去的原因,积极沟通解决;2)如不行可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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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09:49:02 |只看该作者
具体要参照劳动法规定处理。调整岗位须双方同意并签署岗位调整协议书,若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强迫,还需要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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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4:01:5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5-3-8 20:35 编辑
, j9 c, k3 i- X4 S
* o, U4 g' k! T) \9 C) n9 g( {/ c兰泉拷问HR(三)- i* h8 K, z/ N6 G/ }
                                                                         如何把握调整工作岗位的尺度?4 h4 K% T2 G/ g0 }5 ]. y% X1 Q
       胡师傅为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电工,因工作需要公司要调整其工作岗位。HR与其协商时胡师傅称女儿中午要回家吃饭不同意调岗。经HR了解胡师傅女儿中午在学校用午餐,不同意的原因在于新岗位的主管日常在部门比较霸道,不善于与下属沟通,已与多名下属发生不和而造成相关岗位人员空缺。
/ i% J0 e+ z( E" u9 n! F& r- }1 a       为此HR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后专门找该主管谈话,说明他在工作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希望类似情况的不再发生。HR 将这一情况告诉胡师傅,他还是不同意调岗。HR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向其下达调令,但胡师傅仍然每天在原岗位报到,在这种情况下HR准备根据公司规定按旷工处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担心发生纠纷一直没有把握。
1 d& o. o9 q: m1 p9 |* h) f/ L5 P
: L, N2 P% H7 H  O3 k3 s       兰泉提问:
1 [( k3 W, C' a. ?8 {; j- I8 o      1、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 |+ Z* M9 x  A% M" \1 ~      2、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不认可要求回原岗位是否可行?; _1 N6 F7 Y6 d) @5 _" C+ @
      3、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作为HR你认为应注意哪些问题?' ?7 v& \; R1 q9 w( A
      4、如果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胡师傅劳动合同,你认为可能存在哪些风险?1 b6 W& _9 K8 J: q3 [# S, s
: x" i6 }, q" W) v7 t) e- ^0 z) ~2 U
       兰泉解答:, f( Q/ d7 q& Q+ V7 k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4 J# j' S* K  K+ z5 e; t  w       劳动合同的这一约定是否合法关键看适用于那种情形。* _# \2 B# B2 H$ V) |. h1 \
       对于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有明确规定。从这三个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看,实际上是划分为两种:一是双方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二是因员工工作能力的不胜任而调整工作岗位。
& z4 k, j  F. f) D       由于第二种情形法律规定没有纳入协商的范畴,故劳动合同对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不适用第三十五条。4 n+ @3 D/ m/ ]

0 k& q. @/ h5 G* b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不认可要求回原岗位是否可行?( [$ G3 Y9 `/ ^. x; W- u
       就《劳动合同法》两种调整工作岗位情形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员工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应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m! [" Z* u, D% D$ R
       第三十五条规定员工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关键看双方在协商调整岗位时是怎样约定的,如果对此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于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再次协商,用人单位不同意同样不可行。- e0 F7 I8 ?8 b0 ?4 x" m
       实践中还有协商情形一种情况员工对调整工作岗位没有提出异议,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员工实际到岗后一个月内主张回原岗位工作是可行的,其原因在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协商的事实,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回原岗位工作。
- W, c$ M6 T. `
8 ^( i; Q, z1 G" G& u1 K        三、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作为HR你认为应注意哪些问题?% S+ ^) K4 `' R8 p: O
       HR在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时最好邀请部门主管一起进行协商,在协商成功后及时下达协商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并交员工签收。如果员工不同意也要了解员工的想法,为下一次可能存在的协商作准备。
4 X! H3 A. w, a% H4 i! d       在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情形下,同样应邀请部门主管一起向员工下达调整工作岗位通知。如果员工不签收,由部门主管在该通知上加批注予以说明,之后依法邮寄送达。& V" D( W% A/ r4 M. u8 u1 b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就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并对各部门主管进行培训,让部门主管有与HR配合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责任与义务。
1 u8 b1 Q& B" D7 Y  s4 B* z4 B: f, C2 n4 w. U
       四、如果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胡师傅劳动合同,你认为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 V" |, o( L6 E( p       由于双方是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胡师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调岗。胡师傅不认可,公司即使下达了调令,胡师傅不同意同样无效。
+ j& E0 v* e1 X5 l1 V$ _       本案中胡师傅仍然每天在原岗位报到(不论部门主管是否安排其工作)不存在旷工的基础。如果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胡师傅在申请仲裁时有权主张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F% M% J( s& E* e5 {2 x( }9 Z
       实践中有的HR认为下达调令后,员工没有在新岗位报到而在原岗位报到应为旷工。笔者认为这一认识错误在于不论新岗位、还是原岗位都是在公司工作,当然这一情况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是例外。( [. {; S# v  Y1 Y% o3 N
) ]9 L/ o: c/ z& Y' P/ b" x8 K& L
      本期获奖HR为:kilinebush、俊汐,兰泉在此表示祝贺。
3 G( H' q# q8 _3 F3 t% @9 S( t' r$ [" P# |- J& w1 Y& R2 z

# I5 H7 t& N. z/ f( g" R
兰泉拷问HR(四)
6 j+ p) Q2 G! x% ]% u2 M) c7 N
                                                       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终止劳动合同?

7 }8 }% B/ W  D. T+ Z
3 s: ^+ @" m)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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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6:15:49 |只看该作者
同意八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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