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的把这些问题的发生归结为HR的不专业或者不细致,我觉得真心不太公平。就亲身经历给大家分享一下。0 }: I# ]# \9 p K) q
公司是小公司,原有的保密制度、措施都很不健全,不止一次跟老板建议起码的《员工守则》得写出来,哪怕不完备,也能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初稿都做好了,老板不同意:我们是要长期发展的,你们弄的这个东西撑个一两年还可以,再长就不行了。要么不做,要么就做得尽量完美。正好在这节骨眼上出了个劳动争议,离职的技术和销售自己弄了个公司,卖跟我们一样的产品。在园区管委会的推荐下请了个专门的劳动法方向的律师,一边处理争议案件,一边帮我们完善制度。事实证明这律师也确实不错,而且在仲裁委啊法院啊也挺有关系的。律师根据岗位不同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都草拟好了,到了老板手中,又被原样退了回去。理由如下:1.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签:是我们这个行业太小了,如果签了这个东西的话,就相当于断了一部分员工以后的职业生涯(真是人民群众的好老板!!);2.保密协议不能签:这保密协议太简单了,才两页纸,应该像在银行贷款那样做成厚厚一沓儿,得要让员工看的似懂非懂云里雾里,然后直接签掉。(差点把人家律师雷得喷出一口老血。。。) O* h; c. S" c) p事已至此,大家还觉得这种法律风险的存在是HR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