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与伊萨约定的“永不诉讼”协议有效吗? 【原文梗概】 大客户部总监伊萨贝拉与小区经理岱西串通做假账,事情败露后订立攻守同盟。岱西把责任都揽在自己身上,但对于伊萨的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公司虽有察觉但未掌握充分的证据。公司决定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 U! Y5 n0 `( Q+ b3 t 拉拉对伊萨说:“你上次提出不愿意在DB继续工作了,我觉得你现在刚流产,养养身体也好——考虑到你在DB服务了三年多,现在公司根据劳动法,统一一次性给予你一笔补偿金,相当于你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收入的四倍,外加相当于你目前一个月基本月薪的通知金,DB和你马上签署终止(从上下文看,“终止”似为“解除”之误——笔者注)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并规定,你和公司之间,在签署该协议书后,互相永不诉讼——你看是否接受?” + p* C' `5 _. X0 f% [' m0 ^
伊萨终于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争议焦点】DB公司与伊萨约定的“永不诉讼”协议有效吗? 【法律解析】应当说,诉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属于公法上的权利,是不能预先放弃的,法院也不会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就是说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放弃”而消灭。
F0 C# q: V' L, x- `; k$ ? 所以“互相永不诉讼”的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应值得质疑,但现实中许多所谓放弃诉权实际上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当事人当然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上的权利,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放弃实体权利。
2 l: K& a( F5 R" p. H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诉权的约定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是有效的,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仲裁和审判机关也会尊重和维持这种约定。当然可以预先予以放弃的实体权利具可预期性,而不确定的权利,具不可预期性,则不能预先约定放弃,如“发生工伤不予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 Y: y2 J/ S2 B& x
小说中伊萨贝拉与DB公司之间关于“互相永不诉讼”的协议条款,可以理解为公司在提出与伊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愿意放弃追究伊萨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实体权利,而伊萨也愿意在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同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放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实体权利。这就是说,只要“互相永不诉讼”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协议签署生效后,尽管双方并不因此而丧失起诉权,却将丧失相关事项的胜诉权。
: h9 U' J0 D5 A. [& V 为防止争议,伊萨如将协议中“互相永不诉讼”的表述改为:“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果DB公司起诉伊萨贝拉的违纪违法行为,DB公司将首先恢复伊萨贝拉的劳动关系。”这样的表述可能更加清楚。 【小贴士】 协议解除伊萨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2 c) j5 S2 w5 f; j! e5 H" [! `
DB公司与伊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还给她“相当于目前一个月基本月薪的通知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待遇这个无可厚非,但是从法定义务上讲,“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 l) p+ R6 e0 U& [% B5 o( X/ i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均可不支付“代通知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