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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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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如果你是吴经理,你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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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1:40:21 |只看该作者
我的处理步骤:
1、评估小林目前提供的价值/未来对公司的价值,分析小林提出这样诉求的原因,二者同步进行
2、了解当前市场上同岗位薪资范畴,比对小林当前岗位的责权利,付出和回报是否平衡
3、向老板提供人力资源角度的建议:
3.1小林是否需要留?留到什么时间?
3.2对其提出的薪资要求是否需要满足?是全部满足和部分满足?
3.3满足的方式是否通过薪资调整来实现?其他方式是否可行(如津贴、福利)?同项目组或公司同类岗位人员如何安抚或平衡
3.4调薪的同时对其工作成果的要求及输出控制如何实现
4、如在上述问题老板拍板后,我建议由老板出面向小林公布决定并予以鼓励,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表彰会议等公开方式进行;我则对小林的职业规划、工作成果考核等方面进行恳谈,并达成一致性承诺
5、检核公司的薪资制度及相关文件,是否需要修订、完善,从制度、流程层面对调薪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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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20:28 |只看该作者
根据市场行情及小林现在所负责的项目的重要性做一个参考,如查市场行情招聘类似一个员工可能付出代价更多,或目前所带项目确实除了他别人无法完成的,那么按照员工的申请是可以涨工资的,如果实在是超出公司制度之外太多那么就看公司怎么和小林谈涨多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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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20:44 |只看该作者
根据市场行情及小林现在所负责的项目的重要性做一个参考,如查市场行情招聘类似一个员工可能付出代价更多,或目前所带项目确实除了他别人无法完成的,那么按照员工的申请是可以涨工资的,如果实在是超出公司制度之外太多那么就看公司怎么和小林谈涨多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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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42:11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6-5 10:34
超出预期,35%,试问这样打破了现有的公司薪酬平衡,满足了一个人的需求,那么对其他人不公平,没想过,其 ...

1、可能很多朋友都没想到过给出超过小林预期的激励手段,但如果公司真要留住核心人才是必须的,这是彰显公司诚意的最佳方式,如35%只是代表了众多展示诚意方式中的一种;
2、其他人也要求加薪,那么这些其他人是不是核心员工,是不是要掂量一下自己价值创造?是不是需要考虑一下市场平均价位?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伪命题;
3、之后要提出再加薪?只能说明这条工作白做了或者做得不好即“评估小林的胜任能力和未来发展空间,让老板用人有底。”
4、众多朋友提出的都是从公司角度以节约成本的方式去思考的解决方案,我个人则认为我们应该从公司员工关系管理角度更加全面去思考问题,看到员工现在创造的价值和未来创造的价值,以及我们的付薪条件(是投资还是投机?)。如果老板真是为了这个项目而留小林,而小林人品或仅在这个项目上留得一留,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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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45:52 |只看该作者
薪水随便制OR薪水老板随便说OR企业管理与现实脱节OR企业规模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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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5:05: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aoming3 于 2015-6-5 15:10 编辑

这个很简单。
小林负责的项目是什么?竞业协议有没有签?如果这个项目很重要的话,拿出竞业协议。然后告诉他,薪资涨幅要看这个项目的完成情况和你今后的表现,提成加薪是好事,公司鼓励员工上进。但涨薪要按照薪资晋升制度走,需要一个时间段的考察。
如果他要辞职,拿出竞业协议来,比如:“先交了20万再走”

点评

俊汐  竞业协议不能限制员工离职,而是不能去同行或者有竞争性行业去工作,所以仅针对其离职时没用的。  发表于 2015-6-6 10:01  回复
yaoming3  回复 俊汐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可以将这个项目周期作为专项培训周期,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另外竞业协议应是入职时候签订的,它限制了劳动者不能把商业秘密带走。小林辞职是有备而来,你把他的后路堵上了,怎么对其离职没有效用呢?   发表于 2015-6-6 14:28  回复
宇一子衿  回复 yaoming3 :违反服务期约定,是针对培训的费用,支付违约金,也是限于培训的相关费用,要有发票来证明的。即便是没有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了也不能透漏企业的商业秘密,泄漏了也会受到追究。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员工如果加入了同行或竞争性的行业时,工作过程中自主或不自主地就会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了避免就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到同行或竞争性的行业工作。   发表于 2015-6-6 15:55  回复
小差火  这种想法有实际操作过吗?或是找相关劳法人员论证过?  发表于 2015-6-6 16:10  回复
yaoming3  回复 小差火 :质问就是动力呀。谢谢小差火哥,谢谢大家。首先,我们把这条相关的内容编入到了劳动合同里——如有违反,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等等(不能泄漏太多),其次,入职有一份竞业协议重申补充了一部分内容。最后,关于劳法论证,我需要些时间去查一查高院司法解释,记得看到过。好吗   发表于 2015-6-6 19:01  回复
yaoming3  回复 宇一子衿 :好滴。我喜欢被质疑。谢谢哥们支持。  发表于 2015-6-6 19:04  回复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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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6:38:50 |只看该作者
制度遇上特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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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7:06:36 |只看该作者
妥协给她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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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08:57:58 |只看该作者
hr20054129 发表于 2015-6-5 14:42
1、可能很多朋友都没想到过给出超过小林预期的激励手段,但如果公司真要留住核心人才是必须的,这是彰显 ...

其实,这跟小林和老板都没有关系,就是这个吴某不能胜任经理岗位的素质要求。他可能又是当今人力资源届只追求多个模块——“样样摸过,样样不精”就可以当家的产物。不遇上事儿,显得自己有多能耐;一遇上事儿,就尥蹶子了。你看人家HR哥(http://bbs.chinahrd.net/thread-824816-1-1.html),虽然也是入行2-3年就当经理,可是人家是真拼的。现在有多少对自己的技术较过真儿的?

建议,吴经理赶紧引咎辞职。不要再给行业专业性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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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ming3 发表于 2015-6-6 08:57
其实,这跟小林和老板都没有关系,就是这个吴某不能胜任经理岗位的素质要求。他可能又是当今人力资源届只 ...

这位小哥说话太伤人了,你确定你是同行吗?作为人力资源从业者,本应守望相助,而不是处处打击,敢问你在企业工作的时候,你的员工关系怎么处理的?我有点怀疑,你学的专业有点本末倒置了.多有得罪,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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