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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f4 Q7 ?+ b, f" p文|付婷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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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的分类 - X9 ]; m" y( q/ t$ v2 a2 O( V
1、教学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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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习是教学活动在实践领域的延伸。实践中,教学实习有以下两种存在方式:第一种是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下在学校内部的实践部门或者校外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第二种是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完毕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实习证明,提交学校以获得学分。
, x& G* f0 R; W. Y. k2、带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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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实习是指在校生在教学计划之外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进行的实习活动,并通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报酬,即我们常说的“勤工俭学”。
7 _" A3 f* |: x2 V) T- b, }. ~3、就业实习 / w& i q, C+ k- v! Y/ q# K
就业实习是指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在符合用人单位招录条件的前提下,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实习。鉴于就业实习在校生和用人单位的目的,就业实习一般发生在学生毕业前期,并且,就业实习期间,实习生的管理及薪酬都类似于用人单位的普通员工。
% {8 [9 K& E$ z* U' o二、教学实习与带薪实习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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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二)》第23条规定,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据此,笔者个人认为教学实习和带薪学习两种实习方式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实习是一个继续学习的过程,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学生不是劳动者。 & @' W- P, G. S
三、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w/ L, W; V4 c; E
对于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 S1 W9 ` m1 ~
第一种观点
9 j4 ^% G! T O学校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表,说明已依法确认了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0 t: B5 E6 A$ T7 |
第二种观点
8 Y- I) d- z7 x2 T; N/ y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认为,与社会上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 W5 O- n, u0 p2 X4 s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用人单位在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不违反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7 Z, X2 I! @' b* C/ o( w1 O- R$ e综上,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_3 T z b+ 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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