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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付婷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已经授权劳动派发表,欢迎大家分享至朋友圈,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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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的地位不断提高;职场中,处处都能看到巾帼不让须眉的女性独当一面。新时代的女性是社会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她们的经历、感受,反应着当今社会的种种变化与发展。但是,部分企业在招聘员工尤其是女员工时,基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很多企业更倾向于招录已婚已育的劳动者,从而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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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因为担心公开自己的婚姻状况会给自己的求职造成障碍,因此,李女士在入职A公司(任职行政经理)时选择“隐婚”。但是,当李女士领取到A公司的员工手册时,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在入职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请务必保证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否则,视为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看到这里,李女士开始担心自己“隐婚”,他日A公司会以其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了打消心中的顾虑,李女士就此问题进行了咨询。
# k F' j3 g; V0 F其实,劳动君在评测公司员工手册时,发现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员工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呢?往下看吧:
: g( m6 }3 p) k* F+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只对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无关事项的隐瞒是否构成欺诈?劳动者违反如实说明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进而行使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进行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的事实,是足以使相对人作出决定的重要事实。 3 N7 b, E( o& p# @. ?# A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即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部分,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奖惩情况等。具体到本案中,李女士入职的隐瞒是基于个人隐私行为。该些行为根本未造成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更未有给用人单位带来任何损害,因此不构成欺诈。 0 [6 ?9 y6 q% y# D- V
鉴于此,我们建议HR在了解员工信息时,应本着以下原则:应当结合劳动者所处工作岗位,从该事项对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有无影响的角度考虑,具体可以考察如下因素: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或基本执业资格,是否是劳动者所处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是否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以及是否是公司运营管理的合理需要等。 $ N* V; |% e s5 V& b
今日要点[size=1em]劳动者入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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