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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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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4 11:0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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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培训很少有脱产半年的,脱产一个月的费用就可能好几万,如果不能约定服务期,培训完员工辞职怎么办,打官司都不行了,企业还会培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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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4 11:0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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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培训很少有脱产半年的,脱产一个月的费用就可能好几万,如果不能约定服务期,培训完员工辞职怎么办,打官司都不行了,企业还会培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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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6 10:13: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目前的大学生跳槽很频繁,一般企业培养一个大学生成才约需三年左右时间,如果在服务期与违约金上不能约束,对一些守法企业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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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6 20:09: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第一、 现在实施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认为还未彻底执行好,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受地方政府的行政支配,关键是受保护地方企业或招商引进的企业的思想指导,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力,或者说本上没有去监督和检查,致使绝大多数企业并未有效执行《劳动合同法》,这种现象,从全国的用人单位未执行情况所占比例来看,我认为珠三角占50%之多,长三角占70%之多,西部内地占90%之多。这样的执行力,怎能规范用人单位的守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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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6 20:11: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第二、 从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 W! n; O" F4 L% o+ K1、 小企业基本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中型企业为应付政府检查只签订一份仅供检查的劳动合同,大一点在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只签一部份模糊虚假不实的不规范合同或以协议代替合同;+ }4 a4 O+ g1 f5 k. Y8 ? 2、 劳动时间过长,加班过多,但用人单位并未按《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支付,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缺乏监督,导致劳动者对政府相关部门产生不信任感6 @/ H5 x- t2 h B( j) s2 z* a 3、 劳动者离职和解聘未依法执行。劳动者辞职,由于现行企业工资发放多数是上月工资下月20日左右发放,这样劳动者有20天工资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如果不正常离职,这20天工资就等于白干,要想离职前拿到这20天工资,就要办理离职手续,如查遇上直接主管不批,劳动者就会选择自离,损失近一个月工资。劳动者被解聘,一般基层劳动者由于文化水平低,并不懂得这些法律常识,认为只要拿到自已现有的工资就行了,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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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6 20:12: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D' `4 \' K/ ]7 s( G 1、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只规定试用期限没有规定合同期限,对劳动者有影响,显得不公平,如果一位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而合同只签一年,这种“霸王合同”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尊重,试用期限与合同期限限应相对增减。% g+ o, b+ [& e. V' k' J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与劳动合同履行中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三种情况下在被用人单位解雇时,《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一样的,不太合理,不能起到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区别对待;+ j1 t7 i8 ?" j2 ~ 3、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解雇劳动合同时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太合理,这些人员用人单位对他们已经做得很好了,为社会和劳动者完成了所应尽的责任,再就是这些劳动者的年龄已经接近60岁,有的已经超过60岁,也到了退休的年龄,不应该由用人单位补偿,而应该由政府或社会养老体系解决,如果还需用人单位来支付,不能起到促进用人单位连续聘用劳动者带来的效益,也不能促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建议修改;1 E7 I+ j4 y' [! @* ] 4、 《劳动合同草案》中,劳动者离职要提前一个月告之用人单位,否则要支付月工资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会感觉无奈,因为当一位劳动者要离开用人单位时,如果要支付2倍的月工资,劳动者肯定会选择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实际上得不到这个赔偿金,反而会因交接不清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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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7 11:57: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权限应移交至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理由如下: " D! o# O+ v: B/ ?5 c6 m6 k 1.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判决后的案件执行、监督手段匮乏,往往是有判决,无执行结果。既然上升为《劳动合同法》,其裁决和执行程序应移交至法院。+ d1 m' U; z, P l 2.《劳动法》已颁布多年,而现今知法违法的企业不在少数。各级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当地经济效益的提升,而忽视企业对国家和员工应负担的责任。如欠缴、漏缴各项社保费用等。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应把劳动争议发生数量作为对各级政府一把手任期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 Y) u) M4 P+ S3 u 3.加强对企业经理人守法的监控力度。对违法现象较严重的,不能对企业作罚款了事,要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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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看了劳动合同法的草案,我有以下几点疑惑: + }6 ?+ Q4 m2 Q" X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限按工作岗位的性质来定,那么工作岗位的性质参照什么标准呢?如何准确的定性?;试用期的长短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没有直接关系吗?换句话说,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少,试用期都是这个标准,那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已满足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试用期就是6个月,这样也是合法的吗?5 R8 U0 I; t; _ 2、劳动合同法的草案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怎么处理呢?+ S9 C3 }, y4 u3 T w4 T, Y9 }" [ 3、草案中对劳动合同终止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修改,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个好消息,这样既保障了员工一旦失业造成的经济问题,也确保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 p0 c$ C. O, E) u 期待草案尽快通过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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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我个人认为没人必要要求的如此具体,这对企业、对个人来说都很难去界别。还不如按时间段来确定试用期,比如1年内不超过1个月,1-3年的不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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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这对企业来说,太过于残忍。让一个员工6个月脱产培训,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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