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king 发表于 2006-12-19 09:19:00

今早吃了大苍蝇~~

今早刚到办公室,收到一挂号信,感觉像吃了一大苍蝇。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销售员合同12月底到期,因业绩差公司不想续签。11月底,当面通知他合同到期,并让他领取了12月工资。因互相熟悉就未发放书面通知,他本人也认可了。
    谁知今天的信上说,我未告知他,要求给补偿金。

    晕死,哪位有好办法解决一下。

topking 发表于 2006-12-19 09:27:00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补充一下,11月底,他本人也交接了,同时把12月工资拿了。

wutuo 发表于 2006-12-19 11:01:00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已经交接了并且12月份也可以作为补尝金,何来未通知他。办理了离职手续意味着接受公司的安排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52sunco 发表于 2006-12-19 15:11:00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补偿金指的是代替提前通知不续签的补偿金吧?

贵公司没有离职表单么?至少有个书面的工作交接单吧...如果有的话,交接单上的签字和日期能证明该时间他已经知道会离职了。“补充一下,11月底,他本人也交接了,同时把12月工资拿了”——从这儿看出,11月底的书面交接记录非常重要。

劳动关系中的【书面】确认太重要了,千万别存侥幸、碍于情份不愿意走这过场...

peidong_1028 发表于 2006-12-20 07:41:00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从这位同行的经历可以啊可能,作业程序对HR工作者来讲太重要了。平常一些小小的“失误”可能就会给你带来很大的麻烦。各位同行千万要借鉴。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玫瑰邂逅 发表于 2006-12-20 14:29:00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难免有小人啊~

木鱼声声 发表于 2006-12-20 17:38:00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有他的考勤记录吗?如果有,他30天没上班,则可以不理会他;如果没有,得好好考虑一下!

无心快语 发表于 2006-12-22 17:21:00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实际上,我认为,提前30天通知应不包括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也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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