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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吃了大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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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09:1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早刚到办公室,收到一挂号信,感觉像吃了一大苍蝇。 9 J5 m8 J% L: c# U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销售员合同12月底到期,因业绩差公司不想续签。11月底,当面通知他合同到期,并让他领取了12月工资。因互相熟悉就未发放书面通知,他本人也认可了。* x# E! b% q M; e$ _ 谁知今天的信上说,我未告知他,要求给补偿金。& z k S8 ?6 i: Q & W* T* H4 D8 |# P; ` 晕死,哪位有好办法解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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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09:2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补充一下,11月底,他本人也交接了,同时把12月工资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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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t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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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1:01: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已经交接了并且12月份也可以作为补尝金,何来未通知他。办理了离职手续意味着接受公司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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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5:11: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补偿金指的是代替提前通知不续签的补偿金吧?" \0 d/ m; C/ X+ r& j7 H7 C# V) r 4 f. e1 [1 g3 t/ b, k/ R 贵公司没有离职表单么?至少有个书面的工作交接单吧...如果有的话,交接单上的签字和日期能证明该时间他已经知道会离职了。“补充一下,11月底,他本人也交接了,同时把12月工资拿了”——从这儿看出,11月底的书面交接记录非常重要。 0 @( G0 T/ `9 e) I) W8 f+ }1 e1 W # F- Z" N8 ^5 z7 b s( p1 X- c劳动关系中的【书面】确认太重要了,千万别存侥幸、碍于情份不愿意走这过场...[em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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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07:41: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从这位同行的经历可以啊可能,作业程序对HR工作者来讲太重要了。平常一些小小的“失误”可能就会给你带来很大的麻烦。各位同行千万要借鉴。[em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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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4:29: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em01]难免有小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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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7:38: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有他的考勤记录吗?如果有,他30天没上班,则可以不理会他;如果没有,得好好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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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7:21: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y4 U% f9 X7 r( _$ c* L) }$ [! W. A+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D9 y% [$ G" d5 N# s3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F) K, e$ ^( z8 A" R4 ^9 H$ u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p' c; _" F' a8 {& D+ k+ c & B+ ]4 r* } G0 m- K2 n3 {* P2 A* ~实际上,我认为,提前30天通知应不包括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也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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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7:26: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提前通知对方的复函 - [- C# i, o1 W. J4 B: ^/ [$ M - b, A7 H& P2 z# Z) A9 G(发布时期:1992-03-23) . ]: m8 E1 g$ m5 I' c$ ~& g) [5 F* I: J' m! l ' \# Y E6 ~9 G6 ~/ f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 n. I+ e4 m: K3 y( Y  你厅劳动争议仲裁处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0 x) k" f! z* M+ I3 k4 I/ r7 j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就应终止执行。如双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也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1 z& N% A' {3 E( _2 e" Q* y' s 2 W) I; t" A) X) [4 r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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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7:26:00 |只看该作者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Y# e3 h; m8 r8 f" }4 x1 T) w/ `# F0 U8 L& Y2 C+ z: i 另外,1995年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你说的情况下,单位不用支付赔偿金. / E$ Q+ v" I$ s8 B, ~ b. n: F6 x8 C2 Z/ M 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 * ^, D& K. _ |- P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P0 O! a; j3 ?- R/ E$ ~- f1 a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3 |0 `' l3 o x/ c( s ( M1 n2 Z: d* x/ M; e 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后天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即使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 Y+ X2 K# M+ `3 v$ t. V ' M0 j# T& W7 ]+ s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的义务,因为作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合同是什么时候到期的,而能够有时间提前作准备,这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具有突然性。虽然有点不合情但也有一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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