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恋 发表于 2007-8-8 13:58:00

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提醒各位,这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是一年一签的。

宝宝报报 发表于 2007-8-8 16:41:00

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斑竹,什么时候给答案呀?

独自徘徊 发表于 2007-8-9 11:09:00

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如果是2008年6月30日到期,企业不续签.企业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因为这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实行的.

如果是2008年5月30日,合同未到期就解除合同,企业要补八个月的工资.

注册了7次 发表于 2007-8-9 14:41:00

多看看法条吧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雨哲 发表于 2007-8-9 14:42:00

我的观点

以下是引用fred314在2007-8-5 10:47:00的发言
一、支付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8*2=16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还需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
同意上面的观点:
一、支付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支付8*2=16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还需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月工资的基准肯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等。

木鱼声声 发表于 2007-8-9 15:13:00

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12008/6/30 到期终止及2008/5/30 强行终止,均只须支付0.5个月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的,上限为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fred314 发表于 2007-8-9 20:35:00

更正

以下是引用雨哲在2007-8-9 14:42:1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fred314在2007-8-5 10:47:00的发言
一、支付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8*2=16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还需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
同意上面的观点:
一、支付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支付8*2=16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还需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月工资的基准肯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等。
**************
因为仅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之前依原旧有的劳动法执行,所以,答案更正如下:
一、仅需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8+0.5*2=9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未提前通知还需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也就是10个月工资。

寒夜浮萍 发表于 2007-8-9 20:55:00

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一、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a.个人认为,如果合同到期,小王不愿再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续签合同的话,可以不予支付补偿金.
b.如果只是公司单方面不签,因新合同法之已经半年,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为上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其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则只需支付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

二、因为公司是强制解除合同,而又分成新法前后两部分,那从2000-7-1~2007-12-31的那部分的依据是旧法中的: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条件解决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之前的方法支付补偿金,即8个月的工资。

    从2008-8-1~2008-5-30号的依据是,新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不够半年,所以只需支付0.5×2=1个月的工资,工资额为从2008年5月30日起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超平均三倍就只按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个人认为无需给多一个月补偿。

请各位高人指教!!
用户“寒夜浮萍”于2007-8-9 21:12:14编辑过此帖。

木鱼声声 发表于 2007-8-10 09:16:00

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版主是否应该出来解释一下!

mzhangss 发表于 2007-8-10 09:50:00

RE: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做出,你就是老板要的hr)

1.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支付8个月经济补偿金+0.5*2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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