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确实很牛~~~回复: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我从楼主的帖子里真的学到了很多东西,不过是倾向于佛的吧!呵呵,对于部门领导的意见,我第一次平心静气的和他谈,想来,是一个进步吧。
楼主的文章真的很有用。
赞!!
史上最牛的HR Officer 续第十六回
第十六回 裁决,公正的不公时间:2008年7月23日
地点:内心
仲裁结果早几天已经在Mr. U手上了。没有第一时间向大家通报,是因为我在思考。
Mr. U拿到裁决没打电话只发了条短信“仲裁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持违法解除合同。但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并行,且只支持08年后赔偿金。故裁决被告再赔偿××元(仅略高于半个月薪资)”
我一看,蒙了,赶紧打电话给律师。
“被告提供了一些和其他员工签订合同的证据。估计仲裁庭认为被告是出于疏忽而非恶意不签,所以不支持我们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申诉。5月8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认为07年工作年限不适用于“赔偿金”条款,只支持08年工作年限所生成的赔偿金。你07和08年工作年限都不足半年,所以仲裁庭按07年工作不足半年计算补偿金0.5个月;按08年工作不足半年计算赔偿金1个月,合计1.5个月。抵扣被告已付的1个月补偿金,则判决再向你支付0.5个月赔偿金。另外,被告没有支付fire当天的工资,仲裁判决被告支付该日工资以及25%赔偿金。还判决被告按照实际情况向你开具《离职证明》。全部判决就是这样。”
“你认为这个判决怎样。符合法律公正吗?”
“赔偿金那块差不多。‘双倍工资’那块还有一些空间。我们提供了更多客观证据证明是被告‘不签合同’的,仲裁没有采纳,反而采纳了被告提出的关联性证据。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申诉。”
“你认为申诉获胜把握多大。”
“还是挺大的。”
“诉讼需要费用吗。需要我做什么呢。”
“十五日内可提起诉讼,十块就行了。只需要你签个字。”
“那我们诉讼吧。过几天到你那签名。”
“好。”
…………
后来意识到要求提出诉讼只是出于结果出乎意料的反击冲动,我开始回顾自己这段故事。
当Ms. J和Ms. Q和我谈话说要解除合同时,我是接受的,只是要求公司续一个月社保。当发现Ms. Q糊里糊涂造就了“违法解除合同”时,我的要求是“做错事就得承担后果”,公司应依法支付赔偿金。至于“双倍工资”,是撕破脸皮,走上外部谈判道路后的“充分扩大化要求”了。对照现在的裁决,看似法律执行的不公,却又是情理的公正。
平心而论,作为HR,知道没有签劳动合同而隐瞒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职业赋予我们劳动法规知识是引导我们树造和谐,而不是用以要挟。在第八回“佛与魔”中,我已意识到不能让黑子覆盖白子。自欺地说仲裁可以提醒企业管理要科学、炒人需谨慎;监察可以提醒企业运营需守法、执行需到位,白子的功效也大抵已致了。
还记得第七回提到的Ms. N吗,她是我和Ms. W共同的死党,属于惹人羡慕的那个人群——和丈夫一起在一个移民城市打拼多年,中年时成就了殷实的物质条件、稳定美满的家庭、成熟发展的事业、优秀的子女…他们的发展道路是我们许多年轻后辈可参考实践的轨迹。然而就在最近却有不幸的事情发生在她的家庭,有关病痛的折磨。不便多说详情,我想表达的是,和谐善美的生存环境是值得生命去珍惜呵护的,人之不幸十有八九,幸福或许转瞬即失,当下的宁静和幸福就是最值得享味的了。一再索取原不属于自己的,不管披上多漂亮的外衣或有多少条道理支持,还是难掩内心的自私,自私不会给我带来幸福。
Ms. W被fire已经超过一个月了,刚开始和我当时失业的心情一样,弥漫着焦虑和怒气。但是随着时间冲洗,和不断挑战面试机会,以及爱人的安慰,可以感觉到她心情转向平静。工作总会有的,不愉快总会过去,过去了就不要再让它回来。
我也想听听网友的意见和HR高人的指点。
补充说明一下,如果被告不服裁决提出诉讼,我还是会奋起反击的。
……
故事写道这里似乎要到尾声了,如果没有惊涛,不妨小作抒怀。这段过程中最深的苦痛莫过于失业,最大的幸运莫过于朋友的支持。我们生活一个在大剧场里,善恶人轮番唱角;悲喜剧交替上演。尽管如此,我们还有本真,还有真情,还有追求,这些永远在,生生不息。
回复 10F sunnyduan 的帖子
非常同意你的观点。最近我一直在研究中国与欧美的儿童教育。归根结底,小欧的这种强调和做法就是中国早期教育的结果!
所以,这样的案例和做法,我只能理解为作为早期的HR人,无论心智还是行为都有待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