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HR 发表于 2009-3-22 14:08:00

回复:新劳动合同的八大提醒

哈哈看看自己以前的帖子大家很关注很开心

sunny-盈盈 发表于 2009-3-24 20:50:00

回复:新劳动合同的八大提醒

要是搞人力资源的不懂这就没法干 真是复杂 看到我头疼,一直弄的不是很清晰 迷惑:Q

M.Q 发表于 2009-3-25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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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发的是北京200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最后一条提醒错了。
提醒八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但规定里并未说这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以下两条规定了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而在第39条是楼主所说提到的提醒八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规定里并没有把它与补偿金联系起来。
合同期满是要支付补偿金的。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6条

erbozi 发表于 2009-3-26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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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主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09-3-27 1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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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楼主分析参考。

颇觉风靡 发表于 2009-3-29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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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条件被放宽  :Q

颇觉风靡 发表于 2009-3-29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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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条件被放宽  :Q :Q

paul_ma 发表于 2009-3-30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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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看来对《新劳动合同法》还是花了不少功夫的,谢谢您的分享。对于楼上诸位提出第八条的疑问,楼主是否能够解答呢?

yaouao 发表于 2009-4-21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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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蓝色慧鱼 发表于 2009-4-22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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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劳动者随意跳槽不行了  Snrs@/IrGHbbs.chinahrd.netksb)amp;)7yDW
Snrs@/IrGHbbs.chinahrd.netksb)amp;)7yDW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之企业,但现在仍存在着员工想走就走,以致给企业经营造成被动的现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不给违反规定的个人转档案,不给转走保险关系,不给新单位出具证明等,这就对随意跳槽行为带来了约束。

第一条是对的吗?我好像记得在员工离职15日以内,单位必须办理社保转移、档案调走等相关手续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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