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讨论]长期请病假,HR怎么办?
经常有员工动不动就拿着医院开具的病假建议单,来请病假。有些还有点挂长期病号的情况。请问HR可以怎么做?
蹲蹲注:病假问题是HR遇到的比较难处理和复杂的情况之一。甚至有些讲座专门开展类似主题的讲座。事实上,这个问题有很多解决方案,只是大家不了解而以。
因为其有代表性,所以拿来讨论。
希望“老家伙们”本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精神,将自己的经验、心得和方法都拿来分享。: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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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总会有一旦比例这样的人的,没办法,此题无解。回复:[有奖讨论]长期请病假,HR怎么办?
我们单位也有遇到这样的问题,不过得分辨一下:1、员工请的病如果不是非常严重,属于可正常上班的,我们可以要求其上班;
2、员工请的属于较严重的病患,公司可以调查真实,到所开证明的医院证实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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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病假这一块实际上有严格规定和要求的,不是说随意歇就可以的。主要还是对员工自身的情况一种判断是否是真的有病不能上班,如果是那应该对他有医疗期说明(这个是根据工龄判断的),如果是假请假则要采取相关措施,比如核查病例,由公司组织到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缩短假条时间等办法来处理,太过分的直接开除了(呵呵有点狠)
关于病假医疗期情况,详见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功负伤医疗期限的规定》(劳部发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236号)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功负伤医疗期限的规定》(劳部发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功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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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些详细规章制度:1、对病情进行分类,分别对待;
2、对医院开单进行核实;
3、长期病好HR经常去医院或者家里问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