唸、流年
发表于 2010-8-22 23:29:28
这个案例 A应该是负主要责任的。上梁都不正,下梁能正吗???现在的社会,什么都不怕,就怕执法的人违法,这样的例子在社会上是屡见不鲜的,暂且不讨论,企业也是互通的道理。
从这个案例中也提示出我们,在每个岗位,都要坚持的岗位职责,A可以负主要责任,但是他是董事长,最终处罚的结果,估计A是最小的。但是,C,D就不同了,领导可以说,他们这样的做法是严重失职,甚至可以说他们跟B是同伙的,领导永远都是领导,领导就算是错的,最后也会是对的,员工就不同了,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如果说A真的要追究,C,D的责任,他们估计得承担80%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也体现出来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做财务的人原则性应该是很强的,任何时候都应该坚持自己的岗位原则,否则,出问题是迟早的事情。
对于预防措施这一块,主要是领导就要带好头,各个部门的人都要互相的配合,公司制定出来了规章制定和流程,那么严格按照流程来走,有人不遵守,直接拿出流程给他看,坚持自己的原则性很重要。而且,的确很要紧的事,当事人可以找到相关领导说明情况,让领导跟董事长联系就可以了~~~~~
现在企业做人做事是要圆滑,但是千万别把自己“滑”进去了~~~~
风雨竹
发表于 2010-8-23 08:00:11
昨天没来公司,上不了网。
这个问题,第一感觉跟我发的《领导重要还是管理重要》中提到的人治还是法治内容很有关系。
在本案例中,规定是规定,执行是执行,存在脱节严重问题,积少成多,最终大暴发!
先写到这,一会再补充下。
1、在此案例中,A、C、D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A身为公司最高领导,对于公司的规定却不能以身则,不仅没起到表率作用,还让B有了可乘之机。所以,A在整个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 作为C、D,具体负责流程的执行监督的,但在实际上却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虽然有A的责任,但是在整个过程仍有失察之处。幸运的是C最终发现了问题,才导致事情没有继续恶化。所以,虽然C有过失但在整个案例中仍是可以加分的人。 从整个案例中,可以发现制度是一会事,执行又是另一会事,这在很多企业中都是习以为常的。制度是法治,执行是人治。纵观中国的企业,我们的管理还是以人为主的,制度是让基层员工遵守的,职位超高,弹性越大,到了企业老板就可以擅自变更制度了,所以,作为一个企业的老板,遵守制度、以身作则是多么重要。 从另一方面来讲,企业的制度是否完善?为什么会有不成文的规定,为什么董事长就可以口头规定?如果没有那个不成文的规定,C、D随时可以与董事长联系的话,B就不可能多次犯案。所以,对于企业的制度管理也不能放松,且要都是明白规定下来的。没有法治的人是必定要失败的。不过,要清楚的是领导有方,制度管理才能有效的发挥! 2、企业该如何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这个问题在上面已分析了,就是八个字:人治有度,法制有方!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23 10:2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23 10:25 编辑
lanbao1号
发表于 2010-8-23 10:01:18
认真看了各位前辈的妙语高言,受益匪浅。
小蓝宝的话语,也就小小的:“老板”的觉悟的层次与管理水平等综合素质+管理里层的管理认知能力与执行力等因素=健康运作的公司。
如何做: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制度先行,执行监督,稳定第一,预防为主。
本帖最后由 lanbao1号 于 2010-8-23 10:02 编辑
qxj189810
发表于 2010-8-23 10:22:44
上面林帆、六月雨两位高手的回复非常精彩!非常感谢两位分享自己的真知灼见!我自蹁跹等几位谈到了“人性”问题,但是,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分析到“人性问题”对解决本案例的问题不能提供任何帮助,反而会出现A、C、D推脱责任的现象来。小弟不才,谈谈自己对这个案例的看法,以期能解决实际问题:
1、在此案例中,A、C、D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中的财务报销流程是“集团财务管理中规定的借款、报销流程为:借款人、报销人填写单据——交财务会计、经理核对数据并签字——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内容并签字——董事长签字——出纳支付款项。”,这个流程本身存在一个非常大的缺陷——林帆的回复已经指明——就是说在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如何将报销单据提交董事长签字?如果还是由董事长秘书递交,那么自然地,还是会出现“董事长秘书作假”的可能;但是,一般地,由于董事长并不是每天都在公司办公,因而会在流程中规定,由董事长秘书负责各部门提报的报销单据的汇总,那么,从这个现实角度来说,董事长秘书这个岗位上的人确实比较重要;那么,如何来消除这种“作假的可能”呢?想了半天,似乎只有像我自翩跹一样要求“董事长秘书这个岗位上的人要可靠”,到此,思维走入了死胡同;事实上,还有一种办法,实现报销单据审批IT化,电子流程固化在系统中,纸质文件进行备档,这样,就能解决“作假”的问题啦。
说了流程的问题,我们再回头说A、C、D的责任的问题,林帆、六月雨的回复都提到了A应该负该报销流程的最主要的责任,我也赞同,但是还是应该考虑流年提到的现实情况;我以为,我们还应该更细化一下这个报销审批流程,内中的关键是“在财务经理审核之前,还有财务会计审核”,窃以为,这名财务会计应该负直接责任——正是因为他不尊重流程,不能很好地、完全地按流程执行——在明知道董事长应该最后签字的前提下,还是审核签字通过,他是不负责任的——因此,财务会计负直接责任,财务经理D负主要责任,办公室主任C有失察的责任,董事长负重要责任。
2、企业该如何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解决方案各位都有回复,我的解决方案是,IT化财务报销流程,电子流程固化、纸质流程备档,两相对照,谁都无法作假。如果不能IT化,还有一种方法是,设置“提醒”功能,譬如,由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财务经理、董事长秘书一起设置董事长月度报销费用固定,超出一定的数额,必须董事长签字签字并亲自送往出纳付款。——可能不大现实,但实际中也可以操作操作。
qxj189810
发表于 2010-8-23 10:24:56
人都会犯错,纠结于“人性”或者“道德”都不会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唯有制度、流程才会帮助我们。
luohou
发表于 2010-8-23 10:38:54
在我们公司里有句话叫做“视不正常现象为正常现象”我认为该公司目前正处于这样的情况。造成这样的情况有许多种原因,按照D的表现情况可以看出,董事长A的权威在公司内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而秘书B作为A的直接下属,从B的倨傲表现也可以看出日常工作A对于B应该是比较纵容的,综合上述情况,以至于D不会也不敢去核实B提交上来的拥有董事长签名的单据。因此造成如此的员工心态和企业文化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是董事长A。
但不能说在这个事情上A就负有全部责任,就此次报销事件来看,工作上的失职主要责任来自于C和D。就整个借款报销流程而言,不清楚员工在申请借款后会不会还有再次报销的流程。我认为这个借款的流程相当于一个申请采购的流程,采购完之后申请人应该拿着发票单据和采购物品到财务这里申请销账,如果是有办公用品或其他相关用品的应该由财务或行政登记入册。
那么从楼主的案例中分析C和D在这个工作职责中负有什么样的责任。首先作为财务经理,其对资金流动的情况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报销单申请单之类的也应该是在财务部归档的,那么在提出申请之时,财务部作为第一道审核部门,应该首先查实过往记录,核对物品数量和金额,以及整体费用预算,然后在进行批示。如果财务不能体现出这个功能的话,那么财务的审批权是没有意义的。第二,作为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C,在财务审批完之后,作为第二道审批部门,应该是起到一个复核的作用。作为行政部门,不知该公司有没有仓库之类的部门,如果没有的话行政部门应该起到这个作用。所有使用公司的资金购买的物品都应该由行政先入公司库,然后部门提出领取单,由行政部门出库,做到公司物品统一管理。如果C在这点没有做到的话,那么对于公司借款采购物品的流程,我认为也是失控的。
最后,在整个工作流程中,我很奇怪为什么秘书B报销了那么多的单据,董事长A都是不知道的。那么在报销过程中,是报销人自己拿着单据一个一个部门签字,然后去找董事长签字,然后去出纳那里报销的吗?但是案例中写出了,除了董事长秘书与办公室主任以外,其他人非紧急情况不得直接与董事长联系,所以这个流程不会是申请人自己拿着单据报销。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就应该是财务经理D或者办公室主任C拿着单据去找董事长签字。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在工作流程上C或者D应该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按照流程的要求去找董事长签字。
虽然说工作中是要考虑到几方面的因素,需要圆滑一点,但若是关于“钱”的问题的话,那么都是不一样的。作为一家公司的老板,无论是谁,都不能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吞钱,这个应该是个原则性的问题。所以无论是C还是D在钱的问题上应该更加慎重一点。
关于防范的问题,在上述很多话中也说得差不多的,就是完善公司制度和流程。
本帖最后由 luohou 于 2010-8-23 10:42 编辑
方外之舟
发表于 2010-8-23 11:03:23
A,没有责任,最多自己反省下(要是A有责任,还要B、C、D干吗)
B,法律确定
C,无责,可奖励
D,有责,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长授予该岗位直接联系权及在董事长签字情况下的暂不支付权
醉蝶舞
发表于 2010-8-23 11:16:21
回复 15楼 qxj189810 的帖子
“我的解决方案是,IT化财务报销流程,电子流程固化、纸质流程备档,两相对照,谁都无法作假。”这个方案的设计构思非常精彩!
s80s1b27
发表于 2010-8-23 11:23:11
A应当承担主要责任50%,因为正是A对B未经BC审核直接报销有放纵,才导致了这个事情的发生。B负30%,C负20%。
案例说明,对公司的高层尤其是高层身边的工作人员比如司机、秘书等,更应当加强日常的监控。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8-23 11:26:17
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果仍然沿用这种思路,再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也没用。
至于责任划分,全部给A未免不太现实,最后的板子还是要达到C和D身上,最起码也得落个失察的“罪名”。但恰恰是由于A第一次没有按照流程来,又由于其是董事长,再加上C D的心态,导致了假签名报销行为的出现。所以,A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8-23 11:34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