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morphosis 发表于 2010-8-27 09:58:29

有一个实操案例,想听听各位HR同仁看法

有一个实操案例,想听听各位HR同仁的看法:

员工主动离职,准备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部门经理告知其一个星期后就可以走。员工感觉受伤害了,为什么别人提前一个月,而我一个星期就打发?员工找到HR寻求帮助,HR解释为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是义务,但公司有自由权决定是否需要离职员工在公司待一个月(离职通知期)。

如果你是案例中的HR,你的看法呢

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8-27 10:29:50

赞成!!!!!!

yey 发表于 2010-8-27 10:42:06

给员工好好解释一下,多一点沟通,并加强对经理的人力资源的培训。

妖の儿 发表于 2010-8-27 10:51:41

我觉得只要公司交接手续办完了就可以走了,没有规定的时间

气旋牛 发表于 2010-8-27 11:09:50

可以告诉他提前一个月告之原本是给公司多一点时间招人做好工作的交接,现在可能一个星期就把工作交接完了,所以员工可以提前走的,当然那个经理可能讲话方式不是很佳,希望他谅解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0-8-27 11:53:41

HR要注意,不要把员工原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不小心变成单位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8-27 11:57:02

这其实涉及到的你是通知单位30天后离职还是向单位申请30天后离职的问题!
如果是通知,我认为,你可以不理会他,直接30天后离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申请,我认为,你就需要在一个星期后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林帆 发表于 2010-8-27 13:57:29

原则上按法律规定办,具体时间可以协商,不能为公司留下法律风险。
部门经理要去沟通,将具体情况和他说清楚,我想他是可以理解的。

南极人 发表于 2010-8-27 14:35:36

试用期满后30天/试用期内3天通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只要履行了此通知义务,便可在此期限期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此条法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及人才的自由流动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影响、损失,所以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不违背上述立法宗旨即可。

气旋牛 发表于 2010-8-27 14:41:45

我们公司亲戚朋友比较多,所以非常注重人性化管理,即便自动离职的人我们也是好聚好散,不会闹僵。同时员工离职后他还是公司人际关系的一个分支,也许有天他还是你的客户,所以能好好解释的我们都会做到,不会因为对方自动离职我们就公事公办,不理会对方的感受,假如她散布对公司,对 那个经理 不利的谣言,或者觉得HR部门做事不专业,我觉得这样公司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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