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2-23 08:32:32

[每日一小考]未约定服务期培训费赔偿问题-参考答案已出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后却未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吗?

积分奖励哦


参考答案, 但是仅供参考哦!!{:5_259:}

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自身的劳动技能得到了增益,
劳动力价值因此获得了提升,故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离开用人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就此进
行必要的补偿。

源引法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法「1995」264 号)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
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
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
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 年服务
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2-23 16:12 编辑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2-23 08:35:41

自己沙发先,嘻嘻

linzi922696 发表于 2010-12-23 08:36:20

我来抢沙发!分2种情况
1、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离职的,单位不能要求赔偿;
2、如果不是合同到期提出离职的,则需要赔偿。

yanyan.hi 发表于 2010-12-23 08:42:24

如果双方有培训合同为证,并约定了服务期,双方协商后等于默认了合同延期,应该可以要求赔偿。

柳絮轻舞 发表于 2010-12-23 08:45:12

我来抢沙发!分2种情况
1、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离职的,单位不能要求赔偿;
2、如果不是合同到期提出离职的 ...
linzi922696 发表于 2010-12-23 08:36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附议林子
另外,培训性质必须是技术类培训且有正规的培训发票

31号 发表于 2010-12-23 08:46:1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
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超级义工 发表于 2010-12-23 08:53:23

在别的版块做义工,不来劳法版块,响应陌上雪斑竹的号召,不回陌上雪斑竹的帖子,那有点说不过去了,先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妥,望各位海涵。

观点: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后却未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如果是在培训之前,双方协商分担培训费用,那是另外一个范畴了,只要劳动者愿意,是没问题的,如果劳动不同意,大可不去参加培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如果未约定服务期,即不存在是否在服务期的限定,劳动者不用赔偿。
本帖最后由 超级义工 于 2010-12-23 08:55 编辑

编辑一生 发表于 2010-12-23 08:57:11

呵呵 学习一下

不见游走 发表于 2010-12-23 08:57:25

跟进学习!~{:5_246:}

司马弓钦 发表于 2010-12-23 08:57:55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后却未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吗?

一、首先明确“出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的范畴;

二、如确属“专项培训”范畴的,在未约定服务期的前提下,如未出现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补签服务期协议。

三、上述案例中可能会存在种种的可能性,因此处理结果也会有很多不同的结果。这也要求我们HR从业者,首先要从制度上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由于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一些应作为而为作为的事件通过公司履行合法程序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其次,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做到“日叁省乎己”。哈哈~~
四、如确属“专项培训”范畴,该案例通过司法实践,一般企业的权利会受到保护。{:4_97:}

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本帖最后由 司马弓钦 于 2010-12-23 08: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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