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鹰
发表于 2010-12-23 14:05:30
没有服务期约定,那就不应该支付违法服务期的赔偿金。
chan_ma
发表于 2010-12-23 14:06:16
一、培训是职业技术培训,劳动者在不在职了,都不用支付培训费。
二、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是为了为用人单位提供某项专业技术的服务的,在职的话,用支培训费。合同期内离职的,需要支付,金额=培训费/服务年限*剩余年限。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0-12-23 14:24:23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后却未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吗? 1,这类问题个人意见是大家以专项培训来讨论。不要讨论是否专项培训或有无发票方面的问题。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以上规定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行使或放弃以上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放弃权利可能在仲裁或诉讼时正如有的网友所说的会出现仲裁员或法官对第二十二条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解释为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放弃了权利,因而不得再要求劳动者赔偿。另一种解释为,没有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3,个人倾向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放弃了权利,因而不得再要求劳动者赔偿。4,同意关于对此类问题谨慎处理的观点。
zxxhr
发表于 2010-12-23 14:38:45
虽有“出资培训”,但单位没有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既没约定服务期又没约定劳动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zxxhr
发表于 2010-12-23 15:23:33
至于服务期协议对员工违约赔偿培训费损失的方法如何约定,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明确界定:有约定先从约定,无约定按5年等额递减。
创导红叶
发表于 2010-12-23 15:58:11
雪,{:4_106:}现在忙,待会再答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2-23 16:14:54
雪,现在忙,待会再答
创导红叶 发表于 2010-12-23 15:58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可怜的红叶,别自残了啊。抱抱
subway_jj
发表于 2010-12-23 16:22:33
只看参考答案
寒风四月
发表于 2010-12-23 16:33:51
支持陌陌!{:5_257:} 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的培训,培训后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但试用期满后,职工应支付相应的培训费。具体为: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未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等分后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
司马弓钦
发表于 2010-12-24 08:16:25
回复 1楼 陌上雪 的帖子
感触很深呀,现在光研究劳动合同法了,把原来熟知的法律条文都忽略了,自省ing{:4_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