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分享王]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不到岗算旷工吗?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导致劳动者拒绝不到新岗位,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会得到法律支持吗?明日16:00公布参考答案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常见问题分析的各种状况都已经解说清楚了,各位参见此帖哦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期分享歌曲:Love story,暂时还没有歌词译文,抱歉
喜欢这样恣意放纵慵懒的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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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6 15:01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7 07:58 编辑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1-1-14 20:44 编辑
沙发,哈
调整岗位要协商一致
我想会支持 呵呵~~~~最好还是去签个到。 如果调整工作岗位是因为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或者公司业务变更等合理原因,那么得不到法律支持;
如果调整岗位并无上述合理理由,则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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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知道正确与否,但我知道这里有坑,哼~~{:5_25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公司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已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员工以公司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为由不到岗位上班,应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罚。所以应该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请指正。 应该得不到支持。。{:5_257:} 我觉得这个案例涉及到两个问题:
1.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有涉及到合同变更,比如岗位或薪资调整,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方可,除非调整原因为重大客观原因或岗位内容非常接近,否则视为非法。
2. 该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议?
因双方就调岗一事未达成一致,员工在争议期间未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具有客观原因,不能据此认定该员工构成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该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用工单位在正常的岗位变更中调整工作岗位,应征的劳动者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话,用工单位不可以强行调整工作岗位,有以下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进行合法调整工作岗位: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变革的,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在本案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会得到支持,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本例中用人单位属非法操作,员工不到
岗不应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