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下如何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我们公司最近打算对操作工实行计件工资,工资构成设为出勤奖+底薪+计件提成,依据该公式,在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是高于最低工资的。但有一个问题就是加班费的基数怎么确定?南京今年的最低工资是1140元,假设一个操作工的劳动定额是300件/月,那么按照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就是用1140/300。不知是否正确,请各位家人发表评论,谢谢
我们这实行计件后就不存在加班的说法了 如果要有 我准备就按照那个每小时最低标准 好像是9.5 来计算 请问2楼,为什么说实行计件工资后就无加班一说,假设一个操作工他每天的劳动定额是20件,那么在他已经完成了这个量之后,单位又要求他在8小时之外再完成4件,难道这4件就不算加班吗?
还有如果按照每小时最低标准算的话,就成了计时工资而非计件工资了,那么劳动效率如何确保,不知你们公司是怎么操作的? 八小时完成定额及定额以外的不算加班,八小时以外定额以外的计件按单件的1.5或周末的2倍来计算. 个人愚见: 你们公司肯定应该给工人有考勤吧, 不要管一天或一个月的定额是多少.用全部的计件工资除去总的工作时间 可以得出工人的平均小时工资,用这个平均小时工资来算加班费 平时加班乘0.5 假日乘1.因为刚才的平均小时工资已包含一倍的加班费了 回三楼的,因为我们当地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正常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很明显不是按照最低工资来计算的, 回5楼的,按照你的意思,加班费最后还是按时间来算,这和计时制有什么区别呢? 我曾经就职公司的计件工资是这样的:工资=计件工资+全勤奖
加班费计算:如正常工作时间生产1件产品为1元/件,则平时加班1*1.5,周六日1*2,法定1*3。
不知道LZ想问的是不是这个问题? 回8楼的,我的意思是如果计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1元/件,那么这个基数本身是否合法?是否会被认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最低工资是1140元,那么最低小时工资是1140/(21.75x8)。如果不按时间算而按照工作量算,计件定额是每月300件,加班基数不就是1140/300吗? 期待中,希望高手支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