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职工流产,到底可不可以休产假呢?
公司最近有一个未婚女员工,刚做了流产,之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休产假的申请。刚刚我也在网上查到了一些规定,大体意思是说,根据劳动法,女职工都有申请休产假的权力,因为是出于对产妇身体健康保障的考虑。但是,如果不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只能休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所谓的产假待遇是指:生育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但是,我还是有一点想不能,如果公司批准员工休了产假,但又不让其享受产假待遇,医院费报销我是可以理解的,像我们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建立在社保报销的范围之上的,社保不给报的,我们也不给报。但是,生育津贴,如果社保不补偿给公司,那我们还发不发给员工工资呢?
借此案例,跟大家讨论一下哈。欢迎拍砖!
要看你所在的地区的法律规定和你们公司的规定了。比如我们公司在上海,公司规定女职工生育福利按照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执行,公司没有额外的福利。那么当未婚女员工流产申请产假时,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给于产假,由于生育津贴事由社保部门发放的,而且在职工休产假期间法律规定公司是不需要支付工资的,所以这名未婚女员工在产假期间我们公司是不计发工资。而由于她不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所以领不到生育津贴,这个损失需要她个人承担的。 应该只享受产假,但没产假待遇,等于允许请事假。工资没有,津贴没有等。 嗯,同意2、3楼的。 依法不能休,但如果公司处于人性关怀,可以考虑 贊成樓上﹐我公司也發生過類似情況(已婚懷上第2孩﹐沒有准生証的情況下流產)﹐只是給予事假而沒有給產假工資及津貼。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享受生育保险是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产假是对生理方面的考虑,不管是不是在生育计划的范畴之类,所以应该给予产假。产假的工资待遇应该是按照产假执行,津贴的话如果走生育保险那就享受不了了。
所以,我理解,楼上的意思是说,可放产假,发放工资,但是没有生育津贴。
这就跟我们刚才和外企讨论完的结果是一样的了。
之前,我咨询了我们公司的律师和FESCO的人,律师本来给我的建议是说,产假可休,但不发工资或按病假计发工资。但FESCO给的回复是说,产假可休,工资照发,但由于员工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所以,公司从社保中心拿不回生育津贴,这部分损失只能公司自己背了。 我个人理解是:可放产假,没有发放工资,当然也没有生育津贴。也就是事假。对不? 同意三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