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yifei26 发表于 2011-4-21 15:38:22

不管在哪任职,只要能找到窃取商业秘密的证据就可以起诉,不过证据比较难收集哦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4-21 16:12:57

关键还是在举证呀,比较难比较累

天涯禅师 发表于 2011-4-21 16:13:45

员工入职前应该有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该员工没有填写,而且还在竞争单位工作,属于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以此为由追讨.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4-21 22:51:11

回复 11楼 zjwhr 的帖子

分析得非常全面。事态的演变和发展的确不容乐观:
    首先,陈某虽然和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从合同定立的条件来看属于无效合同。而且陈某与A公司签定合同在后,A公司同样不能以连带责任起诉同行公司。
    其次,A公司通过和法务部沟通,决定以盗取企业商业机密为由到公安机关起诉陈某,并同时收集了电话录音及客户证言及合同等相关的证据,但由于陈某和客户单位签定的合同标的没有达到10万元的标准而不能以盗窃商业机密罪立案(即A公司没有达到商业机密泄密造成的损失标准)。
    最后,A公司只能放弃对陈某的起诉,能做的只能是亡羊补牢式的自查自究了。前车之鉴,招聘环节一定要加强防范,以防引狼入室!

   

GolfLiu 发表于 2011-4-21 23:19:44

此人的劳动关系在哪里?
本帖最后由 GolfLiu 于 2011-4-21 23:21 编辑

社区清道夫 发表于 2011-4-22 09:11:44

商业欺诈?不当竞争?

社区清道夫 发表于 2011-4-22 09:14:08

这种事件在很多的营销案例中都有个分享。可能在国外惩罚比较严厉

社区清道夫 发表于 2011-4-22 09:14:13

这种事件在很多的营销案例中都有个分享。可能在国外惩罚比较严厉

雅琦 发表于 2011-4-22 09:23:04

回复 11楼 zjwhr 的帖子

楼上,你好像弄错了,小王是A公司的员工,我们案例中讨论的是小陈。小陈本身已经是签订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并且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这个肯定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的。
   

北京四合院 发表于 2011-4-22 10:33:30

11楼分析的很到位,同意他的观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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