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讨论
今天有个客户打电话给我,一把鼻涕一把口水的诉说:公司有一批员工,04年入职,08年之后,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近1次到这个月30号就要到期了,老板要求合理终止,宁愿给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也不给他们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是交到了她的手上,她都不知道如何是好......随口给她说了句:给员工发续签通知书,内容是公司愿意与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为近年效益问题,合同待遇将调为原合同约定金额的50%。(后面省略一大堆文字及对她的详细解释)......
她听完之后,嘻嘻哈哈的说谢谢啦,88啦,电话就挂了......
放下电话,我突然觉得自己好贱啊,这样的东西,都让我想出来了。
讨论1:这个操作有风险吗?会有违法终止的可能吗? --- 想来想去,问了一起人,都觉得没有。
2、我是不是好贱啊......
PS:《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44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降薪可是需要走规定程序的,不能说降就降 唉呀...1、絕對有風險;2、你真的不賳哦!呵呵...:P 贱不贱,我不知道,大家的见解不一样。
有无风险,我可以肯定的说是有风险,已经签了两次固定合同,相当于说,企业已经失去了自主权了,再加上以原来的五成来续签,打起官司是企业吃亏,我劳法这些不太在行,所以只能这么说,哈~! 一下子降50%
四眼,厉害哈!
不过看了好几遍也没看懂前面的部分 首先得确定是08年之后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主动权早就不在公司这边了 04年至08年,签了两次固定合同;还是08年后签了两次固定合同?
提出续签合同,如果续签合同,薪资标准降低需经过员工同意 很好的思考。
从法理上看没有问题,但下降50%有失公允,结果不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大,毕竟如被支持,那么十四条也被你如此顺利轻松化解,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还是有风险的吧. 我同意草头的观点。
相对来说,由于老板愿意付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相对还比较容易处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