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剑客
发表于 2011-4-22 22:27:22
“除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这句话要好好体会一下。提高或者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该理解为加薪或保持原薪资水平,如果讲得是这种情况除外的话,企业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降薪就没有意义了。
xuefairy
发表于 2011-4-23 01:16:16
这老板比较大方,同意给钱;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但是要沟通到位才行。
但我不明白的是:人都要走了,补偿金也同意付了,还降待遇,这不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本帖最后由 xuefairy 于 2011-4-23 01:20 编辑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4-23 11:11:44
哈哈,大家没看明白,四眼仔的绝招就是降薪,员工不同意签订降薪后的合同,公司就给钱让其走人。这样就达到老板的意图了。
2008年后续订了2次劳动合同后是否一定要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签订2次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了选择,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别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续签就应该是在双方有续签意愿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惹怒的合同。劳动者同意续签固定期限的除外。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一方没有续签意愿则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终止劳动关系。
本人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海之波涛
发表于 2011-4-24 16:40:48
个人认为,这样操作有极大的风险,很有可能使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就拿续签通知中的内容来说吧,“公司愿意与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为近年效益问题,合同待遇将调为原合同约定金额的50%”。很明显,公司要以效益问题为由进行薪酬调整,那么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薪酬调整是如何规定的?调整方案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公司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于本条的解读,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这里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等都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范畴,那么再来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公司要降薪续签,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而是单方面提出并实施,就有可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4-24 17:38:56
呵呵~~~首先,大家都有一颗正义的心灵和一定的法学基础,其次,谁都没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请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呵呵~~~殊途同归,殊途同归!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4-25 15:08:44
回复 2楼 bj-hr 的帖子
续签合同,双方从新协商合同内容条件,这个没有法规说不允许啊。
现在不是当方面降,是以协商的形式.....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4-25 15:09:17
回复 3楼 laken 的帖子
来点理由嘛~~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4-25 15:19:00
回复 4楼 Goyo87 的帖子
法规是: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39、40条第1、2款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续签,或者同意用人单位的续签要求,然后再是应该签无固定。这里就有了一个员工提出的前提。 --- 既然不同意续签,就没有谁自住的问题的,况且,企业是愿意给这个终止的经济补偿....
您的 看法呢....继续探讨~~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4-25 15:22:34
回复 5楼 yiyi907 的帖子
嘻嘻,50%随口的,这会根据实际情况。大致是,降低待遇向员工提出续签无固定,目的是希望员工因为待遇降了,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愿意给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4-25 15:24:50
回复 6楼 阿尔萨斯 的帖子
08年之后签了两次。
但这个情况下,企业依然是有主动权的,理由在18楼大致提了一下。
您的看法呢?探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