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总结35楼】应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2011年2月,大学应届实习生小陈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想在大学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实习阶段找份工作,在余下的时间里边工作边写毕业论文,准备6月份的毕业论文答辩。春节刚过,经过层层考核和面试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小陈顺利被某公司录用。根据公司要求,小陈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相关个人资料证件到公司报到,并于2011年2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1年2月27日至2014年2月26日止;其中试用为3月,从2011年2月27日至2011年5月26日止。2011年5月20日,小陈下班回家,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情较重,小陈不能再到公司上班,只能在家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小陈也只能以邮寄方式完成论文及答辩,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毕业。
事故发生后,小陈认为自己是在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于是,2011年6月10日,小陈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让小陈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在得知小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同时,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小陈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公司的行为,小陈感到失望和愤怒,遂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要求认定合同有效。
6月1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公司与小陈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并驳回小陈的反诉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后,小陈不服,于2011年6月20日来到法院,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人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要求公司要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
那么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 小陈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小陈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15 09: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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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 小陈已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公司在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小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面试考核,对小陈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小陈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学生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实施应聘就业活动,并到公司工作,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小陈不符合就业条件,继而确认《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2. 小陈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情形有很多,如主体是否适合,当事人是否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 是否合法等。与本文相关的,是临近毕业的大学生这种特殊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于主体适格问题,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严格 的限制,一般来讲,对于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年龄,身体健康,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用工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有效。对于临近毕业的大学 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有关法律人士指出:首先,《劳动部意见》第12条是从简化繁锁手续、有利于勤工助学的目的设立的,不是为了剥夺权利而 设;其次,大学毕业并非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第三,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规范并无对抗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所以,大学生临近毕业,边完成论文边找工作,虽 暂未领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了学业,学校已发给了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且大学毕业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准入门槛,故大学生为适合的劳动关系主体, 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法院在 查清事实上基础上,确认涉案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当然给予支持。 本帖最后由 糖糖2003 于 2011-7-7 16:57 编辑
好久没来了,愧疚。
支持haoed的精品案例,我先看着——{:5_259:}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因此,在实习期间履行实习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人身伤害的在校实习生,也就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无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发工伤工资了。
本人认为,在校实习生的人身损害应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处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即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学生、学校以及实习单位在实习生伤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 1、合同无效;学生在校实践期间不具备动动关系主体资格。
2、法院不会支持小陈的请求;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给小陈一些经济资助,但不是赔偿! 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校学生,与企业签订的任何协议,即使是明确为劳动合同,在毕业前,也只能视为是劳务协议、实习协议。不受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的保护。 --- 但如果该学生,不是以在校学生的名义与公司签,而是以高中毕业生的身份签的合同,或者协议,则有效,属于劳动合同。 --- 所以,案例中,仲裁判无效,我认为是正确的。
但不是说,劳动合同无效,企业就等于万事大吉。案例的主人公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本身签的就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协议、实习协议都好,虽然买不进社保,但工伤的事实还是存在的。发生工伤的时候,企业是要承担这个赔付责任的,而且,是自掏腰包! --- 所以,案例中的小陈,应当从公司那得到相应的工伤赔付和享受工伤待遇。
PS:用人单位可以与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但当学生毕业后,应当立即签订劳动合同~~` 附议楼上四眼仔的。。。 不能讲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应从毕业后开始履行。毕业前他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属于民事争议。 印象中是没有劳动主体资格的,必须毕业后---取得毕业证书...所以才签订合同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学生本身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小陈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该是无效的。
2、 小陈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小陈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陈此时更应该申请用人单位对其相当于工伤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