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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寿险商品及其功能第一节 寿险商品的功能
寿险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也具有一般商品的三种功能,即内在核心功能,外在展示功能和扩增递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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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者是寿险保险费率计算的三要素。寿险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这一点决定了费率计算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死亡率。寿险是一种长期合约,保险人在计算保费时通常考虑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保险人给付的利率越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越少。寿险公司经营需要的费用,经过科学合理的计算和分摊,构成了保险费的一部分。详细内容251
二、费率三要素1、预定死亡率:
死亡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
2、预定利息率:
利息率上升,则保费率下降;
3、预定营业费用率
营业费用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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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经营一、保险费的构成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单位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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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复效条款指规定保单因不按期缴费而失效,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效力恢复。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但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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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龄误告条款指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错误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如何处理的条款。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高速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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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指规定不因保单效力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缴费满若干年(通常是二年以上)后,将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随着时间的延伸而形成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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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杀条款指关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赔偿的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二年内自杀,不论其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但可将保单现金价值一次付给其受益人。
超过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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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宽限期条款指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的条款(一般规定为30-60天)。宽限期内,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能保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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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款。
在我国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年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