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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付或拒付给付是指被保人的给付申请经审核构成保险责任,依保险条款计算给付金额。
受益人的确定是给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为多个人时,在保单上未指定受益顺序及份额的情况下,有平等继承权和相等份额,在领取保险金时应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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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审核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审核被保人及受益人状况
●审核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
●审核各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保险责任的归属与范围
经以上审核后,理赔人员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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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定责任保险人经过对事实的调查与核实,依据保险合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承担责任的范围。如果是,则应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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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例如,伤残程度认定书,伤残证明,交警、责任认定书,事故证明书,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火化证明,销户证明等等。
(5)各种原始费用收据、清单
(6)其他有关的原始单据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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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申请理赔,一般根据保险险种、事故情况的不同须出具不同的单证,一般需出具的单证有:(1)给付申请书(由客户亲笔签名填写)
(2)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批单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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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索赔单证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的索赔,理赔人员须及时审查其提供的索赔单证和资料,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不完整或不充分或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单证和资料,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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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及出险检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首先对通知事项予以登记。而后初步审查保险单证,确认无误后,进行立案,并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特点,酌情派公司的理赔人员,或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勘察、评估机构的有关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作好相应的查勘记录,并请被保险人在记录上签字。同时,收集有关资料,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保险法第21条规定,业务员应清楚下列事项,进行报案:
(1)直接报案人的姓名、电话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被保险人姓名、投保险种、保额、投保日期、保单号码;
(3)出险性质、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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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寿险理赔的程序及所需单证理赔是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出险与否和何时出险都不可预料,突然出险往往导致客户没有心理准备,对理赔手续也不甚了解,第一反应就是问业务员,往往需要业务员协助办理手续。所以,作为业务人员要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也需要了解理赔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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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率原则在确定了保险责任以后,客户最希望的就是快点拿到给付金,合理而迅速的理赔有利于对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及时保障,同时树立保险人优质服务的形象。
理赔应注意时效性,通过追求适当的工作流程和给付方式,改善对客户的服务,提高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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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原则指公正维护公司与主顾双方的正当权益。
保险公司扮演的是一个保险基金的善意管理人的角色,必须维护主顾与公司双方的正当权益,如不遵守公平原则,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或导致公众对保险管理机制的怀疑,有悖于业务发展的初衷。
例如,大连一案以死去六年的人为被保人签具保单,一年后说被保人死亡,进行保险索赔。经过调查,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