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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则贯穿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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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此外,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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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金的给付属约定给付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因为人的生、死、伤、残、病等情形无法衡量其经济上的实际损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例外,如医疗保险,既可以采取约定给付,也可采用补偿的方式。因为医疗费用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与一般财产保险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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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一、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以下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正是两大类保险的区别所在。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能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约定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给付。此项金额的确定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收入与需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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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的分类由于分类标准不同,会有不同的分类。按保险对象分:
(1)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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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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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的作用:(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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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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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互助关系,体现了被保险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
●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
●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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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的特征从保险的概念可以看出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
●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