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娜 发表于 2011-9-14 16:13:06

关于即辞即走人员如何处理?

大家好!
公司经常会有一些员工因某些事而即辞即走,对基层管理引起了很多不便,对公司的管理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如果不批吧,不人性化,但批吧,确实对管理有所冲击。现在公司建议给一定的扣款,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公司可以追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多少合适呢,按什么比例算呢?
各位有否好的建议,多谢!

HR剑客 发表于 2011-9-14 16:42:43

扣款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试用期内离职必须提前30提出,非试用期内离职必须提前30天提出,企业是可以管控的。

ping52 发表于 2011-9-14 16:50:08

扣款不合法的吧
还是在平时注意一下对员工进行教育吧

天青色等烟雨 发表于 2011-9-14 16:58:11

扣款控制在20%以内,但是一定要在合同签订中明确离职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个人见解)

贾娜 发表于 2011-9-14 17:05:16

多谢各位,问题的关键是员工不提前30天,如何留也留不住,为了怕其他人效仿,所以才想能有一个好的预防措施。

枫行 发表于 2011-9-14 17:05:38

在薪酬里面设置一个全勤奖,用全勤奖来约束员工的随意请假。
对于楼主所说的追取经济损失我觉得应根据其员工的岗位重要性而定!
拍砖~

liwei198303 发表于 2011-9-14 17:12:14

如果非要处罚,
1、规定每月出勤率,低于扣发当月绩效或者按出勤率比例发放工资;
2、如果即辞即走,超出请假天数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累计一定程度,按自动离职。

andrewhui666 发表于 2011-9-14 17:12:16

如果员工非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立即走人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给员工办理退职手续,并不退还劳动手册等.这个公司是可以管控的.

梦子恩 发表于 2011-9-14 17:17:07

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人按照制度离职的时间没到,但是他已经没有心思好好工作,就提出离职,我们之前是采取和该员协商的方式,要么让他好好做到规定时间离职,要么协商罚款,提前走人。

孙玉琴 发表于 2011-9-14 17:47:22

有制度就要执行,如果只讲人情,不遵守制度,那要制度还有什么用。你们一直这么讲人情,大家自然会效仿。要用制度管理,而不是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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