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朝野 发表于 2011-10-8 16:08:09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企业在制定保密协议的过程中,不妨就用竞业限制代替脱密期,不必再另外规定脱密期了。

lindatangwh 发表于 2011-10-8 16:08:25

脱密期个人觉得是不是竟业或保密协议的前身,呵呵,其实是一个东西的说,合同中约定了有脱密期的,可以按脱密期的规定来做,应是不违背法律的那个啥三十天的。

双人“鱼” 发表于 2011-10-8 17:33:07

坦白说,我是来学习的。{:5_214:}

hxf731 发表于 2011-10-8 18:46:54

好不意思,知识量太少了,第一次听说脱密期的概念
个人觉得在职期间肯定要保密,如果违反了工作岗位的保密要求,公司可根据制度进行处罚
竞业限制我想大家都清楚,楼上几位说得也很清楚,其实竞业限制期个人觉得是脱密期的一种

但至于合同到期前提前几个月进入脱密期这点是否可行,如果员工提出离职,是30天后可离职,还是要根据合同内约定的脱密期后离职,这点希望高人解答,有答案后通知一下,谢谢{:5_239:}

jadeshi 发表于 2011-10-8 19:10:37

密期应为两年,期间需向保密者支付费用。脱密应是密期满,主要在于竞业禁止,密满约定即失效。

anonian 发表于 2011-10-9 00:01:57

讨论的焦点在于: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辞职即可离职无法满足用人单位至多提前6个月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双方约定的脱密期能否适用。
个人认为约定的脱密期是不适用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可能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同意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矛盾,因此,出现法律上矛盾的约定对劳动者反而有利,不建议用人单位约定类似条款。
难点在于有多少人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后才离开,有多少企业会真的因为员工在竞业限制时限内泄漏一般秘密而与之对簿公堂?

亲果果 发表于 2011-10-9 08:58:07

第一次听说,一口气看完了所有回复,长见识了。。。。好好学学!

创导红叶 发表于 2011-10-9 09:58:04

目前没有接触过此类问题,学习

zdshuai001 发表于 2011-10-9 12:22:51

了解一点。
脱密期在军工企业还保留着,因为工作中涉及武器、卫星等敏感信息,设计师、工程师之类的人员都有密级审定,离职时需要根据密级决定脱密期,最长半年。银行里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尤其是能接触客户数据的岗位,其他商业性质的公司很少听说有脱密期。如双方有约定还需要执行。
如果有脱密期,竞业限制的作用就较少,员工也不会认可这两方面的限制,需要双方协商。或许能做的是再签保密协议了。

dan0712 发表于 2011-10-9 12:26:29

我想,除了国家相关机关,作为一个企业要对某个人实行脱密期,真是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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