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liang 发表于 2011-11-16 10:45:31

拜读,深有感触!

JENNYSH 发表于 2011-11-16 10:48:12

社会的现状造成这样的书面,想站出来维权的人很多,但真正站出来的支很少。

ping52 发表于 2011-11-16 10:49:19

坦白的说,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上看,我估计我也不会接受这名学生,倒不是因为这两条条件的问题,而是这个条件给人的感觉,这个条件给人的感觉就是:你的企业不合法,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才会有这样的要求。诚然,目前存在这种情况的单位很多,但毕竟不是全部,这两条条件等于就是把所有的企业都拉进去了,我会觉得很不舒服。条件没错,方式太极端了

billy.liang 发表于 2011-11-16 10:50:08

无奈的现状!不过广州的社保条款有收紧的迹象,希望尽快不再无奈下去!!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1-11-16 17:24:30

其实她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且一点儿都不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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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当合理合法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