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ngel
发表于 2012-2-20 10:27:08
其实在中国,特别是中小企业中,是很难做到的。我们要保护企业的利益,又要维护员工的利益,有时候就是尽量的寻找平衡点。
企业的一些不按法的做法,都是历史给惯的。
法制社会,法治社会。
需要我们不停的努力,也需要国家能制定好的规则。
beeyao
发表于 2012-2-20 10:31:58
费加罗 发表于 2012-2-20 10: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先搞清楚,什么事情才是侵犯了员工的利益。
比如:1、无故延长员工的试用期。这个应该算是侵犯了利益, ...
是的,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公司的这些做法,一方面是给公司增加风险,对员工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比如,这就给懂法的员工找到了提请申诉并胜诉的依据。这个时候,作为公司的HR,是应该出来替公司说话的,那HR应该怎么做?让公司败诉?这些做法一朝不修改,还会有其它员工效仿。那损失可就是公司的了。
费加罗
发表于 2012-2-20 11:05:11
beeyao 发表于 2012-2-20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的,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公司的这些做法,一方面是给公司增加风险,对员工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比如 ...
一般该相信员工,只要没有真正侵犯他们的利益,他们也不会借制度不完善,就给公司添麻烦。
签协议不办理社保,应该是不被承认的,仲裁会要求再补交。至于老家已经被强制上了一份(这个应该是违法的,但也没办法),就开一个已经办理社保的证明,应该就可以了。
红尘HR笑
发表于 2012-2-20 11:31:22
我迷茫了,老板的思想不容易改变,就是改变了估计也就是热那么一小会,深有体会
gbgood
发表于 2012-2-20 12:07:35
这个更多然老板的理念及操作,HR需做好建议
favy
发表于 2012-2-20 12:11:44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2-2-20 09: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都伤害到了各方的利益,自己的,公司的,所以最好是能按章办事,自己做的事情也踏实 ...
如果公司有法务部,个人觉得,就不会存在那么多入门级的违法现象了。怕就怕很多老板认为这是HR的责任,你HR就必须得这样做。
遇到这样的情况,知道自己不能扭转的情况下,我可能会选择自己离开。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2-20 12:12:30
应该按劳动法 公司规章制度办事
不过在目前的中小型 私营企业里要做到完善有点困难
HR是桥梁纽带 有问题最好跟老板沟通
站在HR的角度 给予老板正确的建议方法
ycdbkun
发表于 2012-2-20 12:44:37
1、延长试用期是允许的,关键是要对员工有个“说法”以及做好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工作。但关键还是“说法”,也就是你的理由能否让员工接受,如果接受,变更劳动合同自然不成问题。在当今社会,公司应该积极鼓励员工早日转正,尽快成为一名合格员工,享受转正员工的待遇,员工也能安心在企业工作,如果反其道行之,这样的企业能否能长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不要以为重新约定试用期当事员工难以举证。但现实是,有的东西的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只要你能“忽悠”得了员工,不让他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这种操作方法也不是问题。
3、未及时也就是在法定的一个月时间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其实,这种做法反倒对企业不利。你想,如果你招的员工是能够适岗的,到时候你让他来签订合同,他若不签,对谁的负面影响大,是单位被动还是员工被动?所以,用工之起前签合同时机最好。
4、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导致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员工不告,则没事,若是告的人多了,到时候哪个损失大,可以自己掂量,另外,工伤的风险还要考虑。
微凉。
发表于 2012-2-20 13:04:04
我们公司都没有这样做。。。但是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婚假时间,购买社保的时间等等。哎,烦啊、
zhufangmin103
发表于 2012-2-20 13:10:51
我觉得HR应该执行但在执行前先向公司高层阐述这其中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