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fng
发表于 2012-3-2 14:31:04
实际操作中,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即可。
hanfng
发表于 2012-3-2 14:31:47
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逸雪纷飞
发表于 2012-3-2 14:35:58
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是即辞即走,有的也是交接,从来没有出现30日后再走的情况。
Desert369
发表于 2012-3-2 14:39:10
Desert369 发表于 2012-3-2 13: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点意思,其实三十天只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保护企业找人的,当然,企业可以自行放弃,这位HR更有意思 ...
哈哈,照这意思,我们早赔的关门了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3-2 14:48:23
员工提出离职,那么必然要确定离职日期啊!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3-2 14:49:11
这个案子我觉得员工有理!
景逸轩
发表于 2012-3-2 15:33:26
看到大家的回复,我觉得我们的表单上应该加一项离职时间,这样就不容易误会了
小邪魔
发表于 2012-3-2 15:40:00
看离职申请单上的离职时间
惠and惠
发表于 2012-3-2 15:47:01
这员工挺逗啊,我们的员工,巴不得提出离职当天就走人呢
米西萨
发表于 2012-3-2 16:19:08
员工提出,必定确认离职的日期。及时找合适的人员接替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