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要解聘小胡,要赔偿多少经济损失?
某公司财务人员小胡的合同即将到期,考虑到公司对小胡的工作不太满意,不准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岁值岁末年初,人员招聘困难,人事部欲与其签订3个月的用工合同,待招聘到新员工后再辞退小胡。在小胡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司人事部主管小苗将一份为期3个月的合同交给了小胡。因合同期仅有三个月,小胡十分不满,故将未签名的合同置于抽屉内没有理睬。因工作较繁忙,小苗忘记催促小胡签字。3个月后,公司招聘到了新员工,人事部王经理找到小胡,告诉她新的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合同,请其另谋职业。小胡认为自己并没有在为期3个月的新合同上签字,自己的合同期限仍然是原合同的期限,即一年。
请问小胡的想法是否正确?
如果公司要解聘小胡,要赔偿多少经济损失?
先抢占沙发,等高人指点{:5_257:} 因三个月的合同没有签字,故不能生效,小胡的想法正确,合同期仍为一年。
如果要解聘小胡,公司就承担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还要承担二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减去已发放的) 个人认为无论是否新旧合同,公司不续签都要按照工作一年赔一个月来作为补偿
最主要还是协商为主 新合同没有签字,即没有生效。并且此时实际已经超过2个月没有续签合同,公司应赔偿2个月的双倍工资。
另等高人回答。 最高院司法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这里的原条件并不包括劳动合同期限。
单位只同意续签三个月,等于是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的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从2001年1月1日起算。 1.小胡的想法没有问题;
2.文章没有提到小胡的年资,我们假设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2012年1月1日前一天,小胡应获得的补偿有:
A.超过3个月未签合同(减去1个月),理应按工资的双倍给付薪水,(扣除已发部分)就是2个月工资;
B.已经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应按解除而非终止给予经济补偿:每年1个月,不满半年0.5个月,合计4.5个月;另外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需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以上累计:2+4.5+1=7.5个月工资。
个人浅见,欢迎拍砖。
意见同上! 涉及违法解除,赔偿还要加倍吧。 本人理解未签劳动合同工作了三个月第一个月工资+(二月+三月)*2+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 =6个月工资